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以列举方式当前出现的很多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纳入受理案件范围,适当扩大了《劳动法》原来的受案范围。
  根据《解释》、《解释(二)》的规定,可以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归纳如下: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承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10、根据《劳动法》第2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
  1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
  12、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
  13、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工资性住房补贴所产生的争议;
  1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或者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争议;
  1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争议;
  1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造成损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所受损失的争议;
  1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18、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19、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20、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论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1、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另外,《解释(二)》第7条明确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我们知道,遇到劳动争议我们不仅可以采取调解、仲裁的方式等,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我们在上文中为您介绍了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主要包括劳动者方面、用人单位方面以及客观条件等。我们提醒您,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双方只要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相关机构应受理。您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占有他人财产罪的规定是什么?
      占有他人财产罪的规定是什么?一、占有他人财产罪的规定是什么?占有他人财产罪的规定是新《刑法》分则第五章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对于社会抚养费大家可能都不陌生
      对于社会抚养费您可能都不陌生,一般来说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因为在生育多方面违反了相关民法典的规定,对于现在二胎的放宽,社会抚养费的缴纳一般来说是......


·执行判决失职罪既遂判刑最新规定怎样的
      执行判决失职罪既遂判刑最新规定怎样的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


·企业兼并和合并的区别
      企业兼并和合并的区别是:合并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兼并是指通过产权的有偿转让,......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应发还是实发?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应发还是实发?误工费按照应发工资算。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


·运毒犯罪未遂判几年
      看情况。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


·伤害致人轻伤会定什么罪
      伤害致人轻伤会定什么罪1、过失致人轻伤如果行为人只是过失行为导致了他人轻伤的话,那么此时一般是不认为构成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


·退回补充侦查的后果是什么?
      一、退回补充侦查的后果是什么?退回补充侦查的后果是公安机关需要继续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可以对刑事一审判决抗诉吗?
      可以对刑事一审判决抗诉吗?《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案件判决后执行的程序?
      对于国家赔偿这个问题,在上面的文章中,我们已经为您介绍过很多次了。那么,国家赔偿案件判决后执行的程序和规定都有哪一些呢?可能有很多人并不是很......


·窃取通讯录,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窃取通讯录,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公开赔礼道歉,公开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被侵权人也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对公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