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基本内容是什么?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基本内容是什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1、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请工会、律师等他人进行协商解决。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设在街道、乡镇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外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向所在区县的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4、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阶段,提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撤诉,也可以与对方达成和解。
  6、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非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劳动者可以就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权利的以下行为,选择申请仲裁或劳动监察处理:
  (1)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且已经依法进入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劳动者就相同请求事项又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出处理申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受理;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处理。
  
   仲裁和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
  从本质意义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截然不同的。《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在民商事领域内统一建立的法律制度;而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则是国家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在该领域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制度,其与有关国际公约所称的仲裁并无任何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特别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另行规定,不适用仲裁法。归纳起来,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1、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2、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
  3、在管辖方式方面,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需订有仲裁协议。
  4、在裁决效力方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上面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基本内容的详细解答,我们可以知道,当我们作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企业的不公平待遇的时候。经过协商,和企业无法达成共识无法解决的时候,我们应该申请仲裁,如果不服裁决。我们还可以申请诉讼。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宁,我们都应该要懂法守法。雇主和雇员之间应该互相尊重,才能共创双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在我国加盟被骗到哪里维权 我国的公检法机关和制定的其他法律
      在我国加盟被骗到哪里维权我国的公检法机关和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是我国公民在日常生活当中不管做什么都可以依靠的力量。就比如说近年来,有一些商......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成立条件是什么?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成立条件是什么?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


·有关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要判多少年
      有关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要判多少年(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使用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侵权
      使用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侵权一、使用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侵权《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


·公司分公司法人的责任承担是谁来承担的
      现在内地市场上的这些营利性质的公司法人完全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可是法人在拥有独立的权利能力的同时肯定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与此同时......


·一、儿女放弃继承权房主死后咋过户?
      一、儿女放弃继承权房主死后咋过户?儿女放弃继承权房主死后到当地的派出所所在地办理相关的死亡证明,然后携带死亡证明到有关的部门来办理过户的手续......


·传播污秽物品不牟利怎么判
      传播污秽物品不牟利怎么判?一、传播污秽物品不牟利怎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新设企业股东会决议包括哪些内容?
      新设企业股东会决议包括哪些内容?一、新设企业股东会决议包括哪些内容?新设企业股东会决议1、新设公司基本情况(1)公司名称为:(2)公司住所......


·女方怀孕了夫妻是否可以离婚
      女方怀孕了夫妻是否可以离婚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当老师吗
      老师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教育和引导作用,所以老师的责任重大。如今担任教师必须要满足相关资格条件。那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当老师吗......


·应该如何防范借名购房法律风险
      如何防范借名购房法律风险1、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购买住房的话,那么在借名购房前,实际产权人应当对名义产权人进行全面了解,不只限于诚信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