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股东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什么?

股东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什么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对违反法律或者公司规定的股东会决议享有撤销权,其期间为六十天,而且应当从公司的决议作出之日起进行计算。然而,在实践中,在公司股东不知道公司的决议作出之日的情况下,股东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什么,应当自何时起算?的我们将针对此问题为你进行解答。股东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什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确定上述审理思路的考量因素有以下几点:1、按照除斥期理论,解除权的行使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并且除斥期为不变期间,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2、具体到公司股东会决议的解除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应自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使,但是该规定无法涵盖股东对公司会议召开并不知情的情形。待股东知晓可撤销事由,可能期间已过,撤销权消灭,股东权利受损。因此,有必要根据除斥期理论将撤销公司决议的起算点精确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决议作出之日,以平衡保障股东权利和督促股东及时行使权利这两种价值取向。3、公司决议解除权的行使系建立在会议召开的基础上,对应的是程序上的瑕疵。如果会议并未真实召开,此时股东以未接到会议通知、不知晓会议召开为由,要求撤销公司决议,法院应释明变更诉请为公司决议无效而非可撤销。(二)股东会决议撤销权行使期间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算,不考虑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主观因素。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对股东会决议的撤销权的起算点是决议作出之日,该六十日期间是不可变法定期间,区别于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无须对股东知道与否或应当知道与否的主观状态进行考量,期间届满,诉权即消灭。(三)因股东会决议需要全体股东表决,未经过原告表决意味着股东会决议尚未完成,故应限定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不早于原告知晓或者收到决议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故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时限的起算点应当为决议作出之日。股东会决议的作出,则须以完成股东会就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为前提,决议未经表决则应当认为未作出决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会审议事项,股东可以书面形式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考量因素:股东会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就审议事项进行表决,除非股东自愿放弃股东会表决权。因此,股东会决议的作出,须以完成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为前提,决议未经表决则应当认为未作出决议或决议未完成。故而,未经原告股东表决的股东会决议尚未完成,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不应早于原告知晓或者收到决议之日。从上文我们可以得知,股东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六十天,而且应当从公司的决议作出之日起进行计算。的我们在这里提醒您,由于股东会的决议需要全体股东进行表决,如果未经过原告的表决则意味着股东会决议还没有完成,所以应该限定股东会的决议作出之日不能早于收到决议或者原告知晓之日。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强奸未遂犯罪定性特征是什么?
      强奸未遂犯罪定性特征是什么?一、强奸未遂犯罪定性特征是什么?强奸未遂犯罪定性特征是进行了违背妇女意愿的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并没有完......


·2023年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2023年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些一、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些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


·公司法人有名誉权吗
      公司法人有名誉权吗,怎样才算是侵犯公司名誉权一、公司法人有名誉权吗?《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


·经济检察院拘留最长期限是多少?
      经济检察院拘留最长期限是多少?1、刑事拘留,其拘留时间为一搬案件是公安3天,检察院7天,共10天;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


·个人做高利贷犯法吗 私人放高利贷会犯哪些罪
      做高利贷其实也可以理解为放高利贷,因为在这个借贷关系中双方约定的利息是很高的,于是现在也有不少人是会拿着自己的钱去放高利贷,然后收取高额的利......


·如何签电子劳动合同
      根据人社部官方文件的要求以及《电子签名法》的规定,HR首先需要通过互联网寻找可以开展电子合同综合业务的第三方合作机构。接下来劳资双方均应认真阅......


·侵占自诉案件需要侦查怎么办
      侵占自诉案件需要侦查的,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办理。对于侵占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


·什么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
      什么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肇事司机被认定为完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且在因该司机的肇事行为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造成公私直接损失30......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主体是谁?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主体是谁?一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类机关节主要有:公安、税务、海关、工商行政......


·一、老丈人可继承女婿遗产吗?
      一、老丈人可继承女婿遗产吗?老丈人不一定可以继承女婿遗产,老丈人不是法定继承人,除非女婿有遗嘱,遗产由老丈人继承的,否则老丈人没有继承权。......


·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
      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如果遇到了离婚案件的话,律师在收取费用的时候有两个不同的标准。第一个,在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时候,会按照一半案件进行收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