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修改
目前我国已经有些法律规定涉及到此类事件的防控,其中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但是这些规定过于零散且针对性不强。当我们谋求从《刑法》上寻找救济的时候,往往受限于虐待罪构成要件的规定而不能利用刑法的规定获得救济。从其他罪名的角度寻求救济亦存在困难,2012年的浙江温岭虐童案公安机关虽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温岭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最终撤销该刑事案件,对其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事实上,这种救济途径的尴尬根源在于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存在着漏洞、空白。而《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虐待罪的修改,预计能对于这种局面带来积极的影响。
根据2015年8月29日表决通过的 《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其针对虐待罪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修改。
第一, 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 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 从虐待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修改来看
其改变了原先全部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模式,将“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况排除在“告诉才处理”的范围之内。这就将一部分虐待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权掌握在了国家机关的手中,在被害人自身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时,由国家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国家对于人权的保护的加强,避免了因强制、威吓无法告诉而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
(二) 从虐待罪的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将虐待罪的主体由具有特殊的家庭关系的主体扩展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即实施虐待的人即使与被虐待者没有家庭关系,但是只要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实施虐待行为的就可以构成修改后的虐待罪。这种对于犯罪主体的扩大,更加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现状。随着人口流动和工作节奏的加快,亲人往往将照顾年幼子女、年迈父母的事情交付给相应的护理人员及护理机构。其中包括幼儿园教师及工作人员、社会疗养机构(疗养院、敬老院)等人员和机构。这些人员和机构在负责看护人员的日常起居等事项时就具有了《刑法》虐待罪中要求的“监护、看护职责”满足了虐待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当实施相应的虐待行为,情节严重的,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扩大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是本次虐待罪修改的最大之处,此次修改将大量的原先难以处理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虐待罪的修改还包括明确规定了构成虐待罪和构成其他犯罪时的处理规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这一款的规定只是针对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第一款有效。而不适用于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涉及对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理解问题及虐待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问题。
(三)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理解问题
虐待的本质特征体现在虐待行为的经常性、一贯性,行为人并不想直接一次性造成被害人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损害也是逐渐形成的,一次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而故意伤害行为对人体造成的损害后果则是由一次性的伤害行为造成的。
虐待罪的主观故意是使被虐待者肉体上、精神上受摧残、折磨,行为人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的结果,被害人所以致伤、致死是由于长期虐待的结果。而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在于使被害人的身体产生轻伤以上伤害的结果。
虐待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权。
从上面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的区分可以得知,《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并不是虐待罪包含了故意伤害罪。两者是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不能混为一谈。
(四)虐待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问题
针对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构成行为既构成虐待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该如何处理的理解实践中(本文以另外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例),由于行为人在虐待家庭成员的过程中经常伴有故意伤害的手段,容易发生被虐待人伤害甚至死亡的结果,对这种案件,原有的观点认为应该依照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标准,结合具体案情分情况处理;认为行为人对被虐待人有故意伤害行为,但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应该视为虐待,在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且客观上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行为分离出来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能够充足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将故意伤害罪分离之后,其余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的,只能以行为人犯故意伤害罪一罪处罚。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修订,在将故意伤害行为独立出来后,剩余的行为仍然够成虐待罪的,应该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并没有采取数罪并罚的处理方法。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虐待罪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内容。上面还介绍了具体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一些修改内容, 本次对虐待罪进行的修改,弥补了刑法立法上的一些漏洞,使得那些虐待行为能够更好的得到刑法的制裁。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批捕后通知辩护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批捕后通知辩护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批捕后通知辩护人的法律规定是批准逮捕之后可以见律师;律师还可以帮助自己:(1)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代理申......
·版权登记后商标抢注能否被阻止?
版权登记后商标抢注能否被阻止?可以被阻止;版权一旦登记之后,其他任何人使用必须经过权利人的允许,否则都属于侵权。版权登记证书可作为权利......
·一、发生交通事故车子被扣最长为多少天?
一、发生交通事故车子被扣最长为多少天?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要扣车的,扣车的目的是进行车辆检验,检验完毕,如果对方......
·哪些情况下的收养关系无效
哪些情况下的收养关系无效一、哪些情况下的收养关系无效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而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
·诉讼答辩状的格式是怎样的
诉讼答辩状的格式是怎样的在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相关纠纷的时候,起诉的一方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而针对起诉状中的内容,作为被告的一方则可以结合实......
·商标权取得的主要方式
大家在日常购物中不可避免地接触到商标,众所周知商标是区分商品的标识,可以说是商业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商业行为,一些著名的或驰名商标本身拥有巨大的......
·技术保密协议违约金是多少?
技术保密协议违约金是多少?技术保密协议违约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规定了违约的上限不得超出损失的30%,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
·做长期股权投资如何评估
做长期股权投资如何评估一、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概念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是对资本的评估。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股票投资和股权投资......
·婚姻法出轨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一、《民法典》出轨有什么规定出轨是通俗的说法,法律中没有规定出轨,在《民法典》中......
·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是什么?
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是什么?这几年来国家为了城市能够得到合理的开发以及土地能够被利用到最大化,不断的将城市进行改建。而地处于长三角一带......
·医疗过错证据证明有哪些
医疗过错证据证明有哪些,该如何收集?一、发生医疗纠纷如何收集证据由于在医疗纠纷中取证比较困难,患者一方为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