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云南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是什么?

云南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客观、公正、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合法、正当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云南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证据是指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形成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听证笔录、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定案的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够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
  
  第五条 证据证明的内容应当是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联的内容,证明的事实应当是在实体内容或程序内容上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
  
  第六条 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延期提供的,被申请人应当在影响按时提供证据的原因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七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不负举证责任,但对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内容负有举证责任。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期问,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复议机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有权向有关机关、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二章 当事人举证
  
  第九条 申请人对下列事实应当举证,并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提交相应的证据: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事实;
  
  (三)超过行政复议时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时间的证据;
  
  (四)申请人一并要求行政赔偿的,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其合法权益受损害事实的证据。
  
  前款第(一)、(三)项证据,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办理。
  
  第十条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或根据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在上述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章 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七条 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含原本、正本和副本)。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有经有权机关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四)被申请人提供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的签名或者按手印认可。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收据、发票、罚单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同一种物品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第四章 行政复议机构取证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调查取证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支持配合: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的认定的;
  
  (二)涉及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或终止行政复议等程序性事项的;
  
  (三)申请人或第三人因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情形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并提供了获取该证据的确切线索的;
  
  (四)当事人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提供的;
  
  (五)涉及山林、土地、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权属纠纷的;
  
  (六)为查明事实,确有必要调取其他有关证据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二名以上办案人员在场;
  
  (二)调查时向被调查人说明身份,并出示证件;
  
  (三)告知被调查人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据和故意作伪证或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
  
  (四)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五)调查笔录应向被调查人宣读或请被调查人阅读,并由被调查人按手印认可。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细致耐心,客观公正,注意保密,防止主观臆断。
  
  第五章 证据的审核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当对经过质证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准确认定事实。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证人、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予以保密。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人员不按照本规则收集、审查、认定证据或者隐匿、损毁、篡改证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是我们为您整理编辑的以云南省为例,云南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的节选内容,规则中交代了申请行政复议之前的准备以及在搜集行政复议证据的规则,行政复议证据在提交上去之后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调查其证据的合法性,审核通过之后才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上文是 我们整理的云南省行复议证据规则的详细内容,仅供您参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交通事故报案期限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交通事故报案期限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可以通过看其他的相关时效可以得知时间拖着越久越不利:24小时内:交警在处理完现场事故后,应该在24小时内......


·反担保保证合同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在中国这个法治国度,有着各种各样的法律规定,其中就有反担保,那什么是反担保呢?反担保保证合同需要具备哪些要件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进行简要回答,希......


·交通肇事对身体达到十级伤残补偿怎么赔偿
      交通肇事对身体达到十级伤残补偿怎么赔偿一、交通肇事对身体达到十级伤残补偿怎么赔偿十级伤残赔偿金的具体标准是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半年......


·不知情销售有毒食品罪可以缓刑吗
      要看情况,如果满足缓刑的条件就可以。缓刑的条件为: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什么情况下买房人可以退房
      在一些情况下,买房人在买房后可能会提出退房的要求。那在实践中,买房人可以退房的情况有哪些呢?对于这个问题,购房者不能仅从道德的角度出发,还要......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
      刑事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之一,主要是针对刑事犯罪活动的。同其它诉讼一样,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有主体、客体,其中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院、检察院、犯罪......


·没买社保的工伤鉴定能不能做
      没买社保的工伤鉴定能不能做可以。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不交保险的责任在单位,你可以申请工伤鉴定,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也就是说,......


·怎样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怎样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一)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二)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


·工程质保金比例3%是如何规定的?
      工程质保金比例3%是如何规定的??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


·高管股东违反忠诚义务的责任是什么?
      高管股东违反忠诚义务的责任是什么?董事、高管人员管理公司、经营业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


·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追偿权
      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追偿权保证原本是属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其效力原本不包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求偿......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