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可能出现的后患有哪些?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一些股权转让合同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此时需要转让方提供已经走完的审批流程文件,否则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无法实际履行。
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股权转让协议——是发生争议时,司法机关判定股东权利转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股权标的:股东权,包括出让方持股数量、所占比例,转让决议和授权决定。
股权的认购与价金:与出资额和净资产直接相关,可以高于/低于股东当初的出资额,可以高于/低于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价金也叫转让股份的购买价,转让价款不包括出让方隐瞒、尚未披露的现实债务、或有债务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所涉及资产存在财产价值贬损的情况,应当由股份出让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等。
股权支付与股权交割:对此应详细约定。股权转让后,应当明确约定验资、股东名册变更、办理股份变更过户登记手续。
股权转让后可能出现的后患等相关问题如上所述.通过上文的描述,我们可以得知的是在进行股份转让的时候可能会出现对方拒绝付款、转让方没有走完相关的审批流程导致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无法得到实际的履行等等相关的状况,因此这个时候就需要我们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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