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民事诉讼法涉外仲裁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我国公司与外国公司之间的交往也越来越多。其间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摩擦和碰撞,当发生争议时,双方争议主体通常会选择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那么,什么是涉外仲裁?涉外仲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仲裁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涉外仲裁的概念 ?涉外仲裁是指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依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对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仲裁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涉外仲裁是我国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涉外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可称为涉外仲裁:①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法人与自然人)属于不同的国家;②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或者跨越国界;③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地点在国外。(二)涉外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涉外仲裁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包括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同中国法人或自然人之间,外国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中国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及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发生的经济贸易争议,这种争议可以是契约性的,也可以是非契约性的。(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产生于远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过程中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包括船舶救助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坏的海上、海(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所发生的争议;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代理、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解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上业务和海(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所引起的争议;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涉外船员劳务、渔业生产。以上就是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仲裁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的简单介绍,关于涉外仲裁,其涉及的规定也比较多,在我国只有有部分专门的仲裁机构,不是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并且,不同的涉外仲裁机构处理的案件也有不同。如果您需要进一步详细了解的话,也可以在线咨询相关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怎么算入室抢劫罪
      说起入室盗窃,或许您都不会陌生,财物或其他物品丢失,被害人利益受到伤害。但是您也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什么是入室抢劫?入室盗窃和入室抢劫有什么......


·对超期羁押检察院怎么办?
      对超期羁押检察院怎么办?发现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应当及时层报该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


·打印的遗嘱应避免法律效力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打印的遗嘱应避免法律效力无效的情形有哪些?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类似于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


·民事裁定书(驳回支付令申请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78    (××××)×督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


·建筑地基处理工程可以分包吗
      建筑地基处理工程可以分包吗一、建筑地基处理工程可以分包吗地基基础工程可以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1、建筑工程......


·借汽车给他人出事故要怎么办
      借汽车给他人出事故要怎么办一、借汽车给他人出事故要怎么办车辆出借,从法律意义上属于一种出借合同。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出借人必须尽到谨慎注意......


·一、常州市劳动合同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常州市劳动合同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


·取保候审期限从当天开始算吗
      取保候审期限从当天开始算吗取保候审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限是从当天开始算吗?超过了这一期限又会有什......


·期待利益的赔偿怎么计算
      期待利益的赔偿怎么计算一、期待利益的概念期待利益,源于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中排除履行利益即为可得......


·我国的基本农田可以征收吗?
      我国的基本农田可以征收吗?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征收,基本农田是国家特别保护的耕地,对于基本农田的征收程序也不同于其他的耕地。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合同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什么?
      合同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什么?一、合同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我国《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主体采取了有别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作法,采取区别制。1、根据《......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