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没写股权协议能要回投资的钱吗?

没写股权协议能要回投资的钱吗? 一、股权登记的含义
  股权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发行公司的委托,将其所有股东持有的股权进行注册登记。股权登记是确定或变更具体股票持有人及其股权的法律行为,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户的关键所在。
  股权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发行公司的委托,将其所有股东持有的股权进行注册登记。股权登记是确定或变更具体股票持有人及其股权的法律行为,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户的关键所在。
   二、股权登记的性质
  登记根据其目的和功能,可以将登记行为分为设权性登记和宣示性登记。设权性登记,是指不经登记就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例如,公司的设立登记,如果未经登记,公司的主体资格不能存在,不能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各类交易活动。登记赋予了公司成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宣示性登记,是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存续并不因登记行为的行使与否而受到影响,在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效存在,登记与否只是产生善意第三人是否能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影响。
  关于公司股权在工商机关登记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是属于设权性登记,"对于股权权属变更而言,其生效类似于物权变动的生效。股权转让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才发生权属变更的效力。这是因为,股东的股权产生于公司的工商设立登记,在法律上,以登记获得的权利通常都以登记形式转移,因此,股权转让当然也应以变更工商登记为要件。这实际上是物权变动登记的公示力和公信力的要求。"①上述观点将股权的性质比作物权。关于股权的性质,我们已在前文中做了讨论,将股权的性质比作物权的理论有待研究。此说认为股东的股权产生于公司的工商设立登记,我国公司法对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的法律责任只是承担行政责任,并未否认受让股东的股权。因此,公司未就变更事项进行登记的,并不影响股东股权的取得。
  我们认为,工商机关对股权的登记只是一种宣示性登记,只要投资人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后,股东名册对投资人的情况进行了记载,那么投资人就可以向公司主张其股权。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名册对股东情况的登记是设权性登记,而工商机关所作的登记只是宣示性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如果仅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了股东情况,公司未到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则股东的权利只能向公司主张而不能对抗以工商登记为依据而主张权利的第三人。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对股权情况的公示,与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工商机关登记的股权情况并据此作出判断。股权变动后,如果只在股东名册上进行了变更记载,而未在工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则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据工商登记文件对原股东的记载来要求其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股权协议的效力问题
  经过上文的对股权登记的介绍相信您能够明白,我国对经过登记的股权予以承认并给予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投资的时候要想取得股东资格,应该得到公司股权认定,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发给股东权利证书,经过工商登记,这样一来,股东的权利可以得到法律承认。由此可知,投资的时候签订股东协议是十分重要的环节,但是真正能证明股东权利的还是股权登记。
   没写股权协议能要回投资的钱吗?在这里我们通过阅读上文,了解了股权的基本性质,应该知道,投资并成为股东,获得股东资格是需要经过登记的。当然股权协议能够成为证明投资交易行为的证据,但不能真正代表投资人享有股东权利。为了避免纠纷的出现,我们在这里提醒您,合同在民事交易中有着十分重要的证明作用。投资的时候有必要将股权协议签订以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对于人身意外保险属于遗产吗?
      一、对于人身意外保险属于遗产吗?是否属于遗产就要看具体的情况,对人身意外保险而言,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来继......


·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确定的?
      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确定的?一、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确定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1、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


·工伤旧伤复发治疗期相关待遇是什么?
      工伤旧伤复发治疗期相关待遇是什么?(一)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医疗费报销和停工留薪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


·惩罚性赔偿竞合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竞合是什么?惩罚性赔偿竞合是由补偿性赔偿部分加惩罚性赔偿部分组成,因此,它除具有一般赔偿损失的功能外,还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主要体现......


·撤销权的一年和五年怎么判断
      撤销权的一年和五年怎么判断撤销权的内容在民法中有具体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以及行使的条件都有硬性的规定,除此之外,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


·对于重婚罪公安机关会怎么处理
      一、对于重婚罪公安机关会怎么处理?1、《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


·判刑三年八个月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是什么意思?
      判刑三年八个月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是什么意思?根据法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监外执行一年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暂不执行刑罚,通过对罪犯进行......


·土地使用收益贷款与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是什么
      土地使用收益贷款与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是什么贷款,可以说是解决老百姓以及企业生活燃眉之急的一个重要帮手,从本质上而言就是向银行借取一笔资金,......


·中国对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中国对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一、中国对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国家对枪支......


·榆中县征地补偿办法是怎么样的?
      榆中县征地补偿办法是怎么样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


·应届生劳动合同签多久比较合适?
      应届生劳动合同签多久比较合适?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