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事业单位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有哪些

事业单位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有哪些主要问题一、事业单位债权债务管理制度中的存在的问题
  (一)债权债务数额大时间长
  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债权债务挂账数额少则几万元、十几万元,多则几十万,甚至超百万元,有些挂账二、三年,有些三、五年,甚至有十年或更长时间。由于长期不清理,有的企业改制或破产倒闭,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经机构改革,财务主管人员调动,债权债务主体发生了变化,导致债权债务清理较困难,回收工作难度较大,有些可能已无法收回。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不能具体地反映债权债务实际业务情况
  一些单位在债权债务业务发生时会计核算过于粗糙,登记业务内容不完整,明细科目设置不明细,个别单位会计账册上出现“其他应收款/历年结转”、“其他应付款/以前年度结转”、“其他应收款/其他”、“其他应付款/其他”等账户,不能具体地反映债权债务发生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内容。由于长期不清理不核对不结算,上年结转下年,年复一年,债权债务数额越滚越大,隐形支出或赤字存在较大可能,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至于债权债务是否账实相符,谁也说不清。
  (三)利用“债权债务”户核算应作收支的经济业务
  个别单位将其他收入计入债权债务,甚至将应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也计入债权债务,一些支出挂在债权或从债务中开支,隐藏了单位的部分收支数,造成单位收支不实、会计信息失真。
  (四)借款结账不及时或不结算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30条“各种应付款项和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23条“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
  一些单位干部职工向单位借取的公务借款不及时结算和归还,有的借款使用后也不到单位报销,单位也不及时向借款人催收,时间长了年数久了,特别是借款人调离了本单位,挂账就这样年复一年地挂下去,很少有人过问。
  二、债权债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
  (一)未严格遵守和执行财经法规的规定,是造成债权债务长期挂账的主要原因
  现行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准则都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每年都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但实际上,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不去遵守和执行或执行不到位,造成了单位债权债务的长期挂账。
  (二)在会计人员或领导干部调动交接工作中,只是进行简单的会计资料交接,未涉及实质性内容
  1、一些单位会计人员调动或调整岗位需要对工作进行交接,在交接工作中只是进行了账务交接,移交的会计人员把会计资料交给下一任会计人员,对于债权债务数额是否与相关的债务债权人相应的数额核对的资料没有,接任的会计人员也不关心。
  2、在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交接工作中,对于财务方面的交接工作主要由会计人员办理,离任与接任领导人员对此不关心或关心度不高,对于债权债务只知道账面数,至于有多少债权可能收不回或多少债务需实际付出不太过问。
  (三)缺乏考核机制,债权债务问题不影响对部门单位及领导人员的考核。
  1、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及单位领导人员重收支轻管理现象比较普遍,对于单位的收入很关注,对于支出把关也比较严格,对收支结余或赤字情况比较关心,但对于债权债务问题重视程度很是不够。
  2、一些单位及领导人员认为许多债权债务是以往发生的,要清理难度很大,特别是对涉及干部职工欠款的清理工作有畏难情绪,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现象。上级部门对单位及领导人员的考核很少有涉及到债权债务事项,这也是造成债权债务长期挂账的一个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债权债务管理制度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些存在着的问题包括债权债务的数额时间比较长,会计的计算方式不够规范,以及利用债权债务的做经济上的假账的现象层出不穷。事业单位在对财政部门进行管理的时候也应该从这些问题上着手,尽量杜绝这样的现象发生。保证单位能够向更好的方向发展,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有关事业单位债权债务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相关内容。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离婚一方不愿分财产怎么起诉
      离婚一方不愿分财产怎么起诉一、离婚一方不愿分财产怎么起诉?原告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


·持刀抢劫100块怎么判刑?
      持刀抢劫100块怎么判刑?一、持刀抢劫100块怎么判刑?1、持刀抢劫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抢劫罪的量刑不能只看抢劫到财物。因为抢劫罪......


·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建筑工地上面,工人进场干活必须佩带安全帽,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毕竟现在工地上塔吊林立,一旦发生高空坠物,给工地上的作业人员会产生威胁。那么,......


·非全日制用工签劳动合同吗
      非全日制用工其实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小时工,在这种用工方式下,劳动者在同一家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因此,有的人就认为此种用工方式下,其实是......


·股权转让出资证明书怎么处理?
      股权转让出资证明书怎么处理?一、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


·抚养费支付标准:婚姻法有规定
      抚养费支付标准:婚姻法有规定,双方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那方是需要支付给孩子抚养费的,抚养费主要提供孩子的生活、读书、看病等,只要孩子还没有达......


·一、购买二手房违约金的标准是多少?
      一、购买二手房违约金的标准是多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


·重婚罪由哪个部门受理一般是需要去当地人民法院去起诉
      重婚罪由哪个部门受理一般是需要去当地人民法院去起诉。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


·一、国务院彩礼的标准是否有规定?
      一、国务院彩礼的标准是否有规定?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令并无婚约彩礼的规定和表述。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


·逃税罪什么情况下应该立案
      逃税罪什么情况下应该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厂房拆迁承租方能获得违约金吗?
      厂房拆迁承租方能获得违约金吗?一、厂房拆迁承租方能获得违约金吗?对于非住宅拆迁,承租人跟房屋产权人获得拆迁补偿的内容是不一样的,房屋产权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