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房产变更登记未完成,保全异议如何处理?

法院能否查封该房产的关键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到底有没有对该房产进行核准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可见,不动产物权的转让是以房产部门有没有对该房产进行核准登记为准。案外人汪某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在房产交易中心尚未进入核准登记程序,应认为该房产仍属于被告所有。即使当争议的被保全财产权属较难认定时,法院也应告知异议人就该争议财产另行提出确权诉讼,原财产保全依然继续,不能解除,故法院应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其理由如下:

    一、诉讼中财产保全,是诉讼当事人为了自己将来的生效判决权益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一项保障措施。由于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要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只要提交了书面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了相应的担保及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都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限于本案争议的财产或被申请人的财产,但在具体生活中,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很多财产涉及到连续买卖或合同价款已履行,但过户登记手续未办理等现象。《民诉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诉意见》第110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于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这就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诉讼中财产保全异议的处理规定,并未涉及到案外人的相关权利,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执行的依据和范围,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包括财产保全裁定,审判庭承办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就是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该《规定》中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做了分工。由此可以看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因此,案外人对本案中财产保全的异议,应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的规定。既然案外人对本案中财产保全的异议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的规定,那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应更为妥当。

    三、当前在财产保全中,关联人以案外人保全异议的方式帮助被保全人逃避债务的情形较为常见。本案涉及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对保全异议的审查深度的问题,当案外人就保全财产的权属提出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时,法院该如何处理呢?这是当前各地法院在保全过程中普遍遇到的一大难题,因为这既涉及申请人与案外人之间利益的权衡,亦涉及对相关事实和实体法律性质的准确判断。可否认为,当案外人以保全的财产为其所有为由而提出异议时,如果审查发现案外人提供的证明被保全财产为其所有的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不能提供反驳证据或理由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解除对该财产的保全;反之,如果案外人提供的证明财产权属的证据和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则可以迳行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四、现实的难点是如果案外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与申请人反驳的证据和理由处于两可之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应当对争议的被保全财产的权属关系进行深入审查呢?目前虽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无相关规定,但本人持否定态度,因为法院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对所涉的保全异议的审查不宜过于深入,否则在性质上就变成将诉讼所涉的实体纠纷与保全所涉的财产权属纠纷予以合并审理,这种合并审理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精神。被保全财产权属争议的纠纷与原诉讼中的纠纷在诉讼标的上既非共同,也非同一种类,当事人亦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法定要件。在诉讼中对案外人保全异议的审查应当是有限审查,当争议的被保全财产权属较难认定时,法院应告知异议人就该争议财产另行提出确权诉讼,原财产保全依然继续,不能解除。

    五、确定了审理案外人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提出异议的程序后,接下来就要看本案中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能否成立。本案中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能否成立的关键在于该房地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九条也规定,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买卖合同无约定违约金该怎么处理
      买卖合同无约定违约金该怎么处理现代社会总会涉及到买卖关系,买卖双方将想要约定的内容写入到合同之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您更多关心的是买卖合......


·国土局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么?
      国土局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么?一、国土局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么?不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权,需要向法院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


·兼职人员可以随时辞职吗?
      兼职人员可以随时辞职吗兼职可以随时辞职。兼职用法律用语来表达,即为非全日制用工。1、兼职可以随时辞职,这本来就是兼职的一个特点。员工辞职只需要......


·赠与人撤销权种类的区别
      赠与人撤销权种类的区别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而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依据则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


·公证遗嘱是否能更改可以!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按照法
      公证遗嘱是否能更改可以!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


·在正式工作之前
      在正式工作之前,一般都会有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在正式工作之前才会签署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同。当正处于试用期时,有时由于特殊性的原因,也会出现......


·长沙工伤鉴定头痛头晕可以鉴定吗?
      长沙工伤鉴定头痛头晕可以鉴定吗?头痛头晕是可以做鉴定的,只不过鉴定的结果可能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二、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常规材料及要求:......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夫妻关系存在时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夫妻关系存在时共同拥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对此作了规定。所谓夫妻关系存在时期,是夫妻向一方死亡或离婚前的一段时间,夫......


·劳动关系中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之后,若有违法行为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却是一个比......


·一、居民户口继承宅基地可以吗?
      一、居民户口继承宅基地可以吗?城市户口子女不能继承农村父母宅基地。因宅基地为农民集体所有,故而城市户口子女不能继承。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


·程序上一个案子最慢多久判刑
      程序上一个案子最慢多久判刑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