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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

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 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
  为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登记,维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业务操作行为,根据《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中心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可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办理份额登记。
  本规则所称份额登记,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初始托管登记、份额账户开立、份额转让过户登记、份额冻结与解冻登记、份额撤销登记等的相关信息记录服务。
  第二条 在本中心进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登记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申请办理份额登记时,应按照本中心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第四条 本中心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合法、有效、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其因实质内容违法、违规、虚假、失实、失效而造成的法律责任,由提供申请材料相关的涉及方自行承担。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包括向本中心提供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五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应与本中心签订协议。
  第六条 本中心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簿记系统,根据份额账户的记录,办理份额的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份额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份。
  第七条 投资者到本中心办理业务时,本中心应首先进行身份识别,已登记的投资者须与簿记系统内留存投资者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投资者的身份证件过期、联系电话或联系地址等已变更,则须提示投资者办理信息修改手续。
  第八条 份额初始登记涉及各方所需递交的有关资料,本中心只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其因实质内容违法、违规、虚假、失实、失效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相关涉及方自行承担。
  以上的内容就是关于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相关的法律规定,其实简而言之就是为了各位股民的切身利益而制定的,作为登记机构应该按照规定规定办事,对于登记人员在办理份额登记时应该收取相关的材料,对于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之后才能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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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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