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私募基金亏损算谁的?

私募基金亏损算谁的?一、亏损算投资者的
  1、投资的亏损不管是股票还是基金都是由投资者自己承担的。
  2、私募基金发生亏损,亏损部分由投资者承担。基金是“买者自负”,基金管理人负责产品的管理与投资,按投资业绩 提取报酬,不存在“风险共担”。
  二、私募基金亏损办法
  1、对于那些业绩排名一直非常差的基金,可以考虑赎回。
  2、基金经理发生变更、或者基金公司投研团队核心人物离职等,这些情况也可以考虑赎回手中的基金;
  三、私募基金风险控制
  1、管理者的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出10%一30%的保证金,与委托人的资产合在一起运作,一般是市值下降到管理人的出资限额为止平仓,以保护委托人资金的安全。
  2、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除了获得象征性的管理费之外,还可以获得业绩报酬。管理者的收益分成比率,与保底收益、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的干预程度相联系。
  3、投资者的直接干预
  基金管理人往往允许一些大资金的投资者对资金运用进行直接千预,管理者的重大投资决策需要经过投资者同意,投资者有权否决管理者的投资决策。
  4、帐户的设置和分割
  保持私募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是基金的基本特征。私募基金应当通过帐户的设置和分割及核算,严格区分私募基金管理者的自有资产与私募基金的资产;在同时管理几个基金时,严格区分不同的私募基金资产。
  5、投资者的退出机制
  设立投资者的退出机制,实际上就是赋予投资者以“用脚投票”的权利,即私募基金在封闭一段时间后,必须允许投资者赎回。这种方式对于基金管理人的约束更为直接、有效。而减少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的制度设计主要依赖于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作用的发挥,以及通过基金投资者的监督权利、托管人的监督义务及制度的事前防范机制和事后补救措施来完成。
   私募基金亏损算谁的?这个一般情况下肯定是投资者自己承担,因此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时一定要慎重考虑清楚,也可以学习一下上面的风险控制方法,虽然不能说百分之百的避开风险,但是掌握一些方法可以将风险降低,减少投资者的亏损金额,总之,一切的风险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如果自己不是很了解,一定不要盲目投资风投。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诈骗罪协从犯怎么处罚
      在诈骗罪中,角色不同所受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主犯的处罚最重,从犯的处罚相对主犯而言较轻,那么你知道胁从犯应该如何处罚吗?接下来,我们将为你介绍......


·成都市劳动合同规定的种类有哪些?
      成都市劳动合同规定的种类有哪些?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


·拘役加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刑期是多久
      拘役加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刑期是多久?拘役加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刑期是法官自行裁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


·给予员工的奔丧假时间有多久
      奔丧假时间有多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对于税务部门的体制改革是具有深远的意义的,现在已经有部分省市陆续的国税和地税合并以后的税务部门挂牌成立了,这样一来,人们会比较担心对于税......


·申领工伤伤残待遇是怎样的?
      在中国,工伤待遇也是一个热议话题,很多人都会多少有点自己的想法关于这方面法律的规定,很多人都会很关注这一块,特别是工作中比较容易受伤的,觉得......


·合同诈骗有单位犯罪吗 怎么处罚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有单位犯罪吗怎么处罚合同诈骗罪我们知道《刑法》中规定的不少犯罪是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虽然也允许单位构成其中一些犯罪,但毕竟是少部分。......


·以行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算违约吗?
      以行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算违约吗?算违约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时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的履来行期限以前,就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他......


·工地高空坠物起因包括哪些?
      工地高空坠物起因包括哪些?工地高空坠物起因包括因素和自然力量的因素,人为因素就是故意导致高空作业,自然因素是,一些特殊部位(如大厦的墙体、玻璃......


·撤销权起算时间是多久
      撤销权起算时间是多久《民法通则》、《合同法》、《破产法》共规定了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相对人的撤销权。民法通则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


·泰州市高港区银杏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泰州市高港区银杏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产权调换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价×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潢及附属......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