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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保报销比例是怎么计算的?

医保即社会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一般由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共同缴纳,是为了人民在患病时能够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而建立的制度,生活中很多人不了解相关的医保政策,不了解如何进行医疗报销,或者认为医疗保险可以抵扣所有的医疗费用的现象很多。本文中将对“北京医保报销比例”进行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北京医保报销比例
  
  1、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原则就是社保没有报销的那部分再从补充医疗中报销。比如,门诊1800以内部分及18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住院1300以内的部分及13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
  
  2、补充医疗能报销多少是根据单位自己选择而定的,比如,门诊单位可以选择在社保报销以外在报销60%、或80%甚至可以选择90%等等,住院也一样,可以选择在申报报销以后再报销90%、95%等等,这而比例在投保时进行选择。
  
  二、北京医保报销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以下医疗费用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
  
  (1)门、急诊年度内累计超过13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中,退休人员个人负担高于5%,在职职工个人负担高于10%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
  
  (2)门、急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不再予以支付。参保人员在外地发生低于2元的门、急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2、住院医疗费用
  
  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中退休人员个人负担高于5%,在职职工个人负担高于10%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个人负担高于3%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个人负担低于3%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6%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个人负担低于6%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急诊留观费用、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肾移植、肝移植、肝肾联合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三、四类慢性病患者可享2个月长处方报销
  
  为进一步方便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减少开药次数,对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这四类慢性疾病患者,符合病情稳定、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等条件的,卫生计生部门明确社区医生可以按照慢性病管理的有关要求,开具不超过2个月量的常用药品。符合上述要求的长处方药品费用,医保均按规定予以报销。而过去,在医疗机构开药要按照卫生部门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急三慢七,10种慢性病最长1个月”的要求。
  
  四、医疗机构上门服务医疗费纳入医保报销
  
  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台了开展居家上门医疗服务的通知,表示可通过巡诊等方式开展居家上门医疗服务。
  
  为保障上门巡诊工作的顺利落实,方便百姓就医,本市医保部门明确,居家上门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保规定的,由医保基金予以报销。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也提出要求,要为参保人员做好医疗费用结算服务。
  
  五、家庭病床医疗费纳入医保报销
  
  为让老年人生活质量更有保障,医保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社区为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社区卫生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治疗性家庭病床的,按照住院的规定报销,报销起付线降低50%,由1300元降低至650元。
  
  另外,治疗性家庭病床可以转往社区卫生机构或大医院,大医院也可下转到家庭病床,实现双向转诊,并视为连续住院。老年人家庭病床转出至医院的,只收取家庭病床起付线650元,不再收取转入医院后的住院起付线。由大医院转至家庭病床的也不再另收取家庭病床起付线。缓解居家养老老年人行动不便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减轻个人负担。
  
  六、医疗机构转诊转院报销更加便民惠民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时,因病情需要,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转院的,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医保均按规定予以报销。而且转院不受个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只要是本市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报销。
  
  门诊就医时需转诊的,由医师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在转诊期限内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均按规定纳入报销。
  
  住院期间需转诊的,由主管医师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转出后24小时内办理入院手续的,医疗费用按连续住院计算,在一个结算周期内转入医院不再收取起付线。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了解国家出台的医疗保险政策对日常生活有重大的指导意义,虽然国家对医疗保险进行统筹管理,但是每个省根据本省市的工资标准和消费水平,其确定的医保缴费和报销水平也是不一样的,应根据缴费所在地的政策为准。其次,医疗保险有一定的缴费年限,只有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才能有终身享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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