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民事诉讼开庭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民事诉讼开庭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正式开庭应注意的问题
  1、宣布开庭的时间:
  目前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书记员宣布请审判长主持开庭后,审判长就应宣布开庭。 二是核对当事人后宣布开庭,三是核对当事人并宣布案由后在宣布开庭。
  我一般采取第一种观点。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应在宣布开庭后才能进行,而不是开庭前进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敲法槌的时间:
  宣布开庭前敲(起到提醒注意的作用),宣布休庭后敲(起到提醒注意的作用)
  3、如何宣布开庭
  直接说“”现在开庭”即可。不要说“现在宣布开庭”
  4、审判长(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后要注意询问:
  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特别是代理人是否有异议。在明确回答无异议后宣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这里要特别注意代理人的适格问题。如代理人的直系亲属是本院法官,不能出庭,如果允许其出庭,导致程序错误,会引发重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5、宣布案由
  (1)宣布案由前,对于涉及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要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宣布案由要明确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案由)一案。(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6、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的名单已告知各方当事人后,在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时,如果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霍书记员回避的处理:
  按照民诉法的规定,申请回避可以口头也可书面,需要理由但不要证据。此时,应立即宣布休庭,并立即向庭长、分管院长汇报后停止工作,由法院进行调查核实后,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以上就是我们为你做的介绍,关于“民事诉讼开庭要注意的问题”这一问题你十分清楚了解呢。我们为你总结至此,案件正式开始审理之前,是由审判员宣布开庭的,接下来就是由他核对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把一些诉讼当事人应当知道的信息传达给他们。我们要提醒的是,法庭调查在整个庭审中是一个法定程序,不能省略。其次就是法庭辩论中,首先发言的应当是原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撤销监护权的程序是什么?
      撤销监护权的程序是什么?1、申请人提出申请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


·什么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什么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哪些?一、什么是要式合同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


·个人著作权有地域限制吗?
      个人著作权有地域限制吗?个人著作权是有地域限制的,因为每个国家的法律不同,总是有一定的差别,在著作权上也不例外。但不同国家之间的版权保护可根......


·一、代通知金不满半年怎么算?
      一、代通知金不满半年怎么算?《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规定是什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有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愿地供认出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行为,都可以......


·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我国近几年的发展速度有目共睹。在国家进步和发展的过程中,对农村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的情况在所难免,对于农民来说,房屋的......


·犯罪分子卖整形假药怎么判刑?
      犯罪分子卖整形假药怎么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员工醉酒驾车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醉酒驾车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关系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所以我国公民在日常生活当中,不管做什么事情都要有一个度量。员工在公司当中一样需要遵守......


·强奸罪的诉讼时效为多长?
      强奸罪的诉讼时效为多长?强奸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也有特殊的情况,也就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


·工伤鉴定期间辞职了是否有影响?
      工伤鉴定期间离职对个人的各方面的情况肯定是会有影响的,但工伤鉴定期间辞职了具体会对离职个人有什么样的影响呢?首先是关于鉴定手续的问题,在鉴定......


·夫妻婚后财产离婚怎么分
      原则上,夫妻从领取了结婚证开始就建立了婚姻关系,而从这个时候开始双方取得的财产,原则上是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的,因此在离婚的时候,也就需要对这......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