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一般来讲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
  3、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
  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5、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
  7、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
  8、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
  9、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二、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无偿赠送,放弃到期产权,恶意延长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转让财产,将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等其他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就是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进行撤销债务人损害自己财产的行为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损害,我们一定要用有关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
      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房子70年产权可续期,无需申请,无前置条件。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业主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市、县国土资源......


·一、锒川做工伤鉴定费用是多少钱?
      一、锒川做工伤鉴定费用是多少钱(一)收费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二)收费对象:申请劳动能力......


·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虽然说每一个具体的罪名都是有犯罪对象的,但基于实际侵犯的法益不同,自然对应的犯罪对象也是不一样的。对于单位行贿罪来讲,法律规定此时只能是一般......


·介绍卖淫罪怎么判刑处罚
      介绍卖淫罪怎么判刑处罚该罪名分为两个量刑档次:(1)一般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规定:......


·在我国的指定监护是什么
      一、在我国的指定监护是什么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总则》的规定看,指......


·刑法对盗窃犯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刑法对盗窃犯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工伤跟健断裂不算伤残等级吗?
      工伤跟健断裂不算伤残等级吗?一、工伤跟健断裂不算伤残等级吗?职工工伤致跟腱断裂,可能评定为十级伤残,具体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伤情,对照......


·商标侵权如何处罚 根据商标有关规定
      商标侵权如何处罚根据商标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哪些情形不能进行工伤认定
      哪些情形不能进行工伤认定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2、......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有哪些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有哪些公司变更或许是很多公司都会遇到的一个常见的事情,更换法人代表、变更公司体制或者更改股东等等都很常见,为了维护公......


·医疗过错纠纷诉讼时效多长?
      医疗过错纠纷诉讼时效多长?一、医疗过错纠纷诉讼时效多长?1、《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