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合肥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合肥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是一个广大老百姓关注的话题,拆迁涉及到人民的生产生活的变动,有的涉及到住所、工作场所、生产厂房等等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当然会产生相应的损失,需要国家或政府作出一定的补偿。关于征地的补偿在国家法律的层面上也是有法律支持的。具体的某个省市也因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影响,标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我们了解一下合肥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由政府决定承租给单位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在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 ?。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在拆迁过渡期间内,拆迁人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
  
  (一)单位整体拆迁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
  
  1、拆迁人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日起,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合法用工人员所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本人前12
  
  个月的月基本工资平均额的80%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粮贴、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等各种补贴和补助按月给付;得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付。
  
  2、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拆迁人按规定补偿,由被拆迁人向有关部门统一缴纳。
  
  3、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已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拆迁时不予补贴;未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由拆迁人按退休金标准补贴。
  
  (二)单位部分拆迁的,按拆迁建筑面积每月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
  
  (三)按经营用房安置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个体工商户)
  
  在拆迁过渡期间内的停业补助,拆迁人每月应按每平方米经营使用面积给予1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1/5补贴。
  
  (四)全额拨款单位的人员不予补贴。
  
  三、征地转户被拆迁人自改的非住宅,对其用于经营或生产设施的搬迁按机械、设备评估费的10%予以补贴,评估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不再支付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四、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住宅搬迁补助费:每户每次200元,二次搬迁另按此标准支付。
  
  (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办公用房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生产、商业、仓储、加工企业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应安置房屋面积(包含易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在18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
  
  1、国有土地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月?平方米使用面积;
  
  2、征地转户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自拆自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发放:户人口3人(含3人)以下的,1500元/户;户人口4~5人(含5人)的,2430元/户;户人口6人(含6人)以上的,3240元/户。
  
  (五)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有照建筑面积在30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
  
  1、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1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办公、仓库、生产用房等其他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月起发放至回迁安置通告时止。
  
  (七)实行产权调换的,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1/3由拆迁人付给房屋所有权人,2/3付给房屋承租人;拆除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平均分配。
  
  五、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3个月的补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本文介绍了合肥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在补偿对象、补偿标准以及多种形式的补偿手段方面规定的比较详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具体的补助金额方面可能会有一些变动。涉及拆迁的个人或单位应关注最新的补偿标准。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补偿标准在拆迁前是要公告的,在这个方面大可以放心。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非法拘禁致死会单独判刑吗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达到24小时的,可能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在拘禁过程中不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这种情况下会不会单......


·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是什么?一、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主要是: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


·公司法人去世如何变更法人代表 一、公司法人去世如何变更法人
      公司法人去世如何变更法人代表一、公司法人去世如何变更法人代表?1、去世的法人代表无公司股权,只是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向当地工商局提交《公......


·醉酒驾驶肇事辩护词是怎样的
      醉酒驾驶肇事辩护词是怎样的1、被告人在借道通行时,已尽安全注意义务。被告人在借道右转弯前,车速已减至10km/h,打转向灯,且在察看过右侧后视镜,在......


·民事起诉离婚一般多长时间开庭
      民事起诉离婚一般多长时间开庭1、法律对立案后什么时候开庭没有规定,由法院根据本院的案件数量等情况自行安排;2、法律对立案后什么时候结案有相关的......


·借款利息多高构成高利贷
      借款利息多高构成高利贷一、借款利息多高构成高利贷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


·领证后多久属于共同财产夫妻领证以后即有夫妻共同财产
      领证后多久属于共同财产夫妻领证以后即有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


·一、到公证处写遗嘱的手续是怎样的?
      一、到公证处写遗嘱的手续是怎样的?1、提出申请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


·劳动合同违约金有哪几种:
      劳动合同违约金有哪几种: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只能适用以下三种情形: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医疗保险人怎么办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医疗保险人怎么办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要注意,必须获得经济补偿,还有失业金补贴。办理手续手续后,要拿到......


·高空坠物砸到车证明是什么?
      车辆在购买后,不可避免的会遭受损害,根据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知道,不少损害事件都是由于高空坠物事件引起的,为了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国家立法机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