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私募基金成立条件是什么,流程是怎么样的?

私募基金成立条件是什么,流程是怎么样的?一、私募基金成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发放贷款;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二、私募基金成立流程
  1、公司战略规划,自今年初开始,证监会及中基协先后下发了诸多规范性文件,治理行业乱象,规范私募公司运营。从大的环境上讲,私募行业的监管是趋紧的,所以要求我们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2、确定行业类型,根据中基协最新改版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分为3种,基金管理人在规划时应明确基金管理人类型及下述的基金产品类型,便于后面事项的安排。
  3、公司注册流程:确定公司名称、类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还要履行金融审批程序等。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解答的关于“私募基金成立条件以及流程”的具体知识。私募基金成立条件主要参考当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管是名称还有经营范围都需要和法律一致。其次,私募基金的成立流程与公司成立流程有相似处,但是还需要注意公司战略规划、申请私募基金牌照以及产品发行等等。遇到不理解的问题,我们建议登录网站咨询在线的专业律师,能尽快帮助到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关于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的答复中如何认定犯罪主体?
      挪用资金是指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单位的资金挪为个人使用或将其借给他人的一种行为,该行为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当事人会构成挪......


·2023年杭州市征地补偿费标准是什么?
      2023年杭州市征地补偿费标准是什么?一、杭州市征地补偿费标准是什么?为进一步做好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


·按揭房可以退房的条件是什么
      按揭房交易过程比普通产权房要繁琐,一些消费者在通过按揭购买商品房之后,有时会产生如此困惑:按揭贷款购房是否可以退房?根据法律的规定其实按揭房......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


·什么情况下可以合法拒绝收房
      什么情况下可以合法拒绝收房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轻微伤可以获得赔偿金吗?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轻微伤可以获得赔偿金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轻微伤可以获得赔偿金,根据《民诉法》与《刑诉法》的规定,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


·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有哪些情形一、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有哪些情形?(1)原告诉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


·丢失枪支不报的要怎么认定才好
      在中国,枪支是依法配备给公务人员的,丢失的需要及时报告,不报告的,很可能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究竟丢失枪支的行为是否会构成犯罪,那就需要做出相......


·犯罪中止与犯罪准备的区别有哪些?
      犯罪中止与犯罪准备的区别有哪些?1、概念不同: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老人遗嘱怎么立?
      根据相关规定老人遗嘱怎么立?一、根据相关规定老人遗嘱怎么立?选择不同的方式立遗嘱的程序格式是不一样的,具体的情况如下:1、自书遗嘱。遗嘱......


·委托合同委托人的终止权如何行使?
      委托合同委托人的终止权如何行使?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