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有外国股东吗?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有外国股东吗?
  
  现如今,基金在我们的生活中早已是司空见惯了,而且很多人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创办了私募基金。但是不禁有人会问了,在中外交流如此之多的时代,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有外国股东吗?下面我们就来解答您的疑惑,给您多一些参考。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有外国股东吗
  
  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可以有外国股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
  
  二、存在外资成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要求
  
  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简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规定,律师在承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时,应核查相关事项并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和整体结论性意见。其中,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即“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基于《法律意见书指引》实施之初,上述规定仅是要求核查是否存在境外股东,但是如何需要核查的程度以及何种情况下不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却让人无法适从。
  
  另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类型按照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基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可谓最为严格,比如,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对于高管和一般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方面的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高管人员要求是私募证券管理基金的高管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均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故而,在涉及是否含有外资成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对于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有外资成份的要求也有别于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综上所述,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有外国股东吗这个问题,一般情况下,只要是通过了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并且在最近的三年中,从事投资等相关业务的人,就具有一定的从事私募基金这个行业的资格,私募基金管理人是不会区分国籍的。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农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现在的农村与之前几十年代的农村相比,变化非常的大,现在每家每户基本都是洋楼,之前土楼建筑已经越来越少了,并且,偶尔会有政府开发什么项目,所以......


·换物业需要多少业主同意
      有些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很过分,不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另外即使提供有物业服务,但是也没有达到标准。在这样的情况下,小区业主自......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人民都说现在是人情社会,但要知道把握好度才是人情交际,这把握不好度没准儿就成了贿赂,所求的是什么心里都明白。索性这入罪还有个身份要求,需要是......


·关于醉驾满期应该从什么时候算起
      关于醉驾满期应该从什么时候算起根据我国交通法规定,关于醉驾满期,从吊销驾照生效日开始计算。二、醉驾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


·信用卡诈骗银行报案后多久可以立案?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信用卡诈骗这种行为确实是非常常见的,这也是跟我们国家普及信用卡有密切的关系。毕竟信用卡在人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从谁发放工资来认定?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员工的时候,需要签署一份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可是,有些单位会以口头的形式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这是事实劳......


·印刷品订货合同
      印生  字(8 )第  号  甲  立合同单位:  印刷厂(简称 方)  乙  兹因甲方生产需要向乙方订印下列印刷品,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合同......


·工伤事故赔偿标准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尤其是一些高危职业,例如煤矿工人,他们发生工伤的频率是十分高的,并且,往往工伤造成的后果也很严重。我国针对不法的煤矿予以关停整顿,加......


·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状态不是一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实践中还有可能出现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情况,当然也只有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


·在我国司法公安案件处理的实际中,销案一般包括久查未破、已经超
      在我国司法公安案件处理的实际中,销案一般包括久查未破、已经超过追诉期的案件,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全部死亡的案件,以及破案后发现达不到刑事追究的......


·发布通缉令注意事项有哪些
      刑事案件尚在侦查阶段的,其实也是可以对在逃的嫌疑人发布通缉令,不过此时公安机关是没有权利作出通缉的决定,法律中规定只有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才能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