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民事诉讼法与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

民事诉讼法与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科技的发展影响深远,包括诉讼。随着电子科技的普及,在诉讼中,一些证据往往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尤为普遍,民事诉讼法与电子证据似乎联系越来越紧密。那么,这些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和您聊聊电子证据的可采性的认定标准。民事诉讼法与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何种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和其他证明活动中,何种电子证据应被排除在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之外的问题。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一)、电子证据的客观性的认定1、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存在疑点的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中比较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及电子证据本身做出判断结论。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适格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等同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
  ?(二)、电子证据的关联性的认定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有关待证事实”,“证据的关联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能够成为诉讼证据的决定性因素。”对电子证据而言,如想被法官采纳,它必须能以其内容有效地解决诸如以下问题:首先,这个电子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其次,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最后,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的要求。通过回答这三个问题,人们就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具体的电子证据的关联性了。(三)、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的认定“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的某些事实必须是以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存在,并且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序”[4]由此可见,作为证明根据的材料无论是否具备合法性,都可以用以证明案件情况,但并不是每一件证据都能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被采用。合法性是采用证据的重要标准之一。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与传统证据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认为,储存在计算机内的数据都可以被销毁、改变,所以应将储存在计算机内的数据打印出来。而且各种加密技术都有解密的可能。此外,发生争议的双方将原始数据稍加改变,就可能改变最初始自动生成的原始文件内容,从而使电子证据能否被法院接受出现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和其他国家关于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中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规定“在任何民事诉讼中,具备下述情形之一的电子证据应予以排除:(一)非通过核证程序得来的电子证据;(二)经鉴定遭到过修改、攻击的电子证据;(三)通过非法窃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四)对于计算机生成的电子证据,有证据表明在生成该证据之际计算机系统处于不正常状态的;(五)普通的证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加以排除的其他情形;(六)对于计算机存储的电子证据,有证据表明在转录过程出现实质性差错的。”该法规定:“如果电子形式的报告、备忘录、记录或数据汇编系在业务活动中以正常程序制作的,则不得以系传闻为由,对该备忘录、报告、记录或数据汇编予以排除,但如果有证据证实,该备忘录、报告、记录或数据汇编在传达、存储方式或环境方面存在失实情况,则应予以排除。”从上文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与电子证据的关系的确越来越密切,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依然要符合证据的三性,也就是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客观性主要从记录的形式以及记载的内容两方面进行考虑,关联性则是其证明的事实与案件待证的事实是否有客观的联系,合法性则是从记录形式及是否有过修改等方面进行认定。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哪些情况下业主能拒绝收房
      哪些情况下业主能拒绝收房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今后的工作吗?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今后的工作吗不影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注意,如果用人单位进行解除的劳动合同,需要先给劳动者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如果劳动......


·社会抚育费标准是什么?
      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现超生行为的需要根据社会抚育费标准交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交纳标准,随着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交......


·刑法的偷税漏税是怎样判罚的
      一,刑法的偷税漏税是怎样判罚的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


·股权转让后股东要求支付工资合理吗
      股权转让后股东要求支付工资合理吗?一、股东定义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


·员工旷工怎么扣工资
      员工旷工怎么扣工资1、旷工不得克扣员工工资,旷工只能按事假扣工资,也就是说旷工当天没有工资,不能旷一天罚三天什么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2、旷工......


·停工留薪和误工费飞区别主要是什么?
      停工留薪和误工费飞区别主要是什么?两者责任主体不同。停工留薪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责任主体是用人企业,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


·协议离婚花的时间是多久
      诉讼离婚也就是我们说的打离婚官司,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所要花费的时间肯定是比较多的。相比之下,协议离婚花的时间就要少很多,那具体来说进行协......


·老人被遗弃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人被遗弃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


·信用卡诈骗判刑后没有能力还款怎么办?
      随信用卡在我国快速发展,持卡人数量与日俱增。信用卡诈骗的打击范围越来越广,打击力度越来越大。然而仍有一部分人对信用卡诈骗深信不疑,认为自己只......


·肇事逃逸不必拘留的条件
      只要在肇事者自首并且没有出现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可以不予拘留。《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对“交通肇事逃逸”定义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