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区别有哪些

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区别有哪些 一、发行主体的差别
  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券狭窄得多。在我国各类公司的数量有几百万家,而国有企业仅有20多万家。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它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与此不同,各类政府债券的发行则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由授权机关审核批准。
   二、发债资金用途的差别
  公司债券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的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等,因此,只要不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发债资金如何使用几乎完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关心和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券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三、信用基础的差别
  在市场经济中,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是公司债券的信用基础。由于各家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虽然,运用担保机制可以增强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但这一机制不是强制规定的。与此不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大同小异。
   四、管理程序的差别
  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审批,由于担心国有企业发债引致相关对付风险和社会问题,所以,在申请发债的相关资料中,不仅要求发债企业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而且要求有银行予以担保,以做到防控风险的万无一失;一旦债券发行,审批部门就不再对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了。这种“只管生、不管行”的现象,说明了这种管制机制并不符合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
   五、市场功能的差别
  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在上世纪80年代后,又成为推进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的一只重要力量。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券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明年的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为此,不论在众多的企业融资中还是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中,它的作用都微乎其微。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讲述的关于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区别。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公司债权和企业债权基本上可以从五个方面来讨论两者之间的区别,但是,无论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两者的区别有哪些内容,在中国法律的角度上来说,两者债权的行为都是合法的,都是受到《证券法》的保护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离婚财产纠纷法律关系如何处理?
      一、离婚财产纠纷法律关系如何处理?一般情况下,既然已经离婚,双方应已经解决了包括财产在内的一切问题,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仍然是......


·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人案件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65    (××××)×民特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


·企业补交保险劳动仲裁程序是怎么样的?
      企业补交保险劳动仲裁程序是怎么样的?一、企业补交保险劳动仲裁程序是怎么样的?(一)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试用期被离职规定赔偿是怎样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要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是员工有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问题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下面就跟......


·男方出轨离婚财产分配案例?
      现在社会的离婚率越来越高,大多数婚姻出现问题可能就是因为夫妻双方有一方出轨,第三者的插入而导致的。本来美满的家庭,可能会因为婚外情而结束,可......


·一、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解除是否受法律保护?
      一、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解除是否受法律保护?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解除是受法律保护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解除,只要是双方经协商同意一致同意的,并且签署......


·司法鉴定可以拘留吗?时间和程序是什么?
      司法鉴定是一项断案判案时必须做的程序。那么,司法鉴定可以拘留吗?理论上办案机关是具备对嫌疑人进行拘留这一权利的,他们可以通过对情况的判断来自......


·一、交通事故中主次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一、交通事故中主次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交通事故中主次责任比例在划分时需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另......


·代写遗嘱公正处可以办理吗?
      代写遗嘱公正处可以办理吗?一、代写遗嘱公正处可以办理吗?根据规定公证处能代写遗嘱,另外,遗嘱的形式不是只有公证遗嘱一种形式。如果老人能写字......


·终身监禁适用哪些情形?
      终身监禁适用哪些情形依照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刑法典第383条和第386条的规定,犯贪污罪、受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私募基金能否债权投资?
      私募基金能否债权投资?一、私募基金能否债权投资?实践中,也有不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以“债转股”的方式对目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其安排主要为: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