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工伤补偿有哪些?

近年来,许多工地因为施工过程对工人造成损伤,造成工伤事故,引发双方矛盾。在发生工伤后,如何向工地负责人合理索赔是人们所关注的话题。那么工伤补偿有哪些,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今天就由的我们来为您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工伤赔偿项目
   1、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总而言之,工伤补偿包含的内容非常多,根据具体工伤情况的不同在计算赔偿金时也会有所不同,最为常见的就是就医费用和伙食费,这是必不可少的,对于抚恤金的多少也有专门的规定,我们只需按照规定合理索赔即可。当我们发现应得赔偿金与实际所得不符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私募基金由谁监管,监管原则是什么?
      私募基金由谁监管,监管原则是什么?近年来,由于公开融资程序复杂、资格要求较高,不少投资者开始转向选择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鉴于基金涉及的利益......


·婚后按揭买房婚后离婚房子怎么分配?
      如今房价越炒越高,只是工资还是没什么动静。于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在婚后按揭贷款购买新房。但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如果日后夫妻感情不合选择离......


·不予行政处罚法律条款是什么?
      我们您对于处罚方面肯定都是很关心的,因为我们每一个人肯定都不想被处罚。处罚在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当中形式有很多,其中在我们生活当中遇到的最多的处......


·借条上加永远有效是不是就永远都有效?
      借条上加永远有效是不是就永远都有效?借条不是永远有效,即使加上永远也是不可以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


·一、配偶与第三者生了小孩能不能告重婚罪?
      一、配偶与第三者生了小孩能不能告重婚罪?如果没有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无法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但可以离婚,主张无过错损害赔偿,主张多分共同财产......


·对非法集资取缔办法有哪些?
      非法集资对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带来不利,它是一种违法的集资手段,通常情况下这类行为都带有欺骗的色彩,对不明就里的群众来说危害极大,下面是由的我......


·开设赌场的犯罪预备的认定是怎样的?
      开设赌场的犯罪预备的认定是怎样的?一、开设赌场的犯罪预备的认定是怎样的?开设赌场的犯罪预备的认定是为了开设赌场准备资金或者是,为开设赌场提......


·公司辞退员工领取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公司辞退员工领取补贴的标准是多少?一、公司辞退员工领取补贴的标准是多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的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


·立案侦查状态警察会调查吗?
      立案侦查状态警察会调查吗?一、立案侦查状态警察会调查吗?是会调查的。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


·对于中风病人怎么立遗嘱?
      对于中风病人怎么立遗嘱?对于中风病人怎么立遗嘱?对于中风的病人只要意识清楚,能够正确的表达出自己的意思就可以按自书、或者是公正、代写、口......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