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致人死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是不合法的,童工还未成年,任何单位或者是企业都不能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如果发生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致人死亡的情况,则对这个雇用单位一定要严厉地处罚,使相关单位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致人死亡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雇佣童工属于违法行为,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关于多大属于童工的问题,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如果招用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是招用童 工性质,属于违法行为。这是国家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措施。
  关于童工的问题当中并不止多大为童工这一个问题,相关问题都需要了解,才能够在保证遵纪守法的情况下取得利益最大化。
   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如何处罚
  我国《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新增加的《刑法》第244条之一第1款规定,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我国的法律做出了有关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况,雇用单位必须要承担责任,严重处罚雇用单位。同时,我国的相关部门做好监督,对雇用童工这一关,要严格对待,绝对不能雇用童工来从事劳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索要赔偿?
      一、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索要赔偿?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可以索要赔偿的,但有下列情况下员工是可以请求得到补偿的。即《劳动合同法》......


·“自动续签”是否等于合法的劳动合同订立行为
      “自动续签”是否等于合法的劳动合同订立行为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句话内涵很丰......


·二手房怎么办理土地使用证?
      一、二手房怎么办理土地使用证?1、一般在房管局交易大厅设有国土局办事窗口,可以凭房产证到该窗口办理。2、已经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地方现在发行不动产证......


·一、租店面不提供产证违约吗?
      一、租店面不提供产证违约吗?是不可以的,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能出租,虽然产权证是建立租赁的第一要件,但它不是唯一要件,要使租赁关系合理合法,出租......


·一、醉驾怎么判缓刑?需要哪些条件
      一、醉驾怎么判缓刑?需要哪些条件?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以下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


·不经批准上班期间外出算不算工伤
      不经批准上班期间外出算不算工伤一、不经批准上班期间外出算不算工伤?不经批准上班期间外出受伤的一般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


·夫妻感情不和应该离婚吗
      夫妻双方结婚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很多人在生活当中,如果夫妻感情出现了不和,不知道该怎样面对婚姻关系......


·股东转让收入怎么计算个税?
      股东转让收入怎么计算个税?股权原价转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原价转让,是指当时取得股权时支付的现金和现转让股权时取得的现金一样多。根据个人所......


·司法鉴定确定误工时间的规定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确定误工时间的规定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


·违规销售枪支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到底有哪些?
      违规销售枪支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到底有哪些?(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如军手枪、步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