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借款承诺书怎么写及承诺书失效条件是什么?

借款承诺书怎么写及承诺书失效条件是什么?
  
  很多人在借给别人钱时一般都会采用借条的形式。殊不知,还有一种更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就是借款承诺书。相比于借条,借款承诺书更具有法律效应。但是,有很多朋友并不会写借款承诺书,也不知道什么情况下承诺书会失效。那么,我们就关于借款承诺书怎么写及承诺书失效条件是什么这个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
  
  借款承诺书范本
  
  承诺人(贷款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网站用户名:
  
  
  身份证号码:
  
  本人于______年___月 日自愿申请通过某某投资基金创办的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向网友借款,本人在某某借贷网站注册的用户名为 。现本人郑重向某某股权投资基金、某某借贷网站及出借资金给本人的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某某借贷网站上登载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协议、收费规则、隐私规则、借款协议、使用条款、告知书),本人愿意完全遵守该等文件及其随后修订版本中的各项规定,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人自愿申请通过某某借贷网站借款,保证按照某某借贷网站的收费规则及其他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本人通过某某借贷网站进行的所有借款行为均是本人自愿行为,本人及配偶以全部家庭财产(包括配偶的财产)和个人财产保证完全履行借款协议及相关规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
  
  四、本人郑重承诺,若未按时还款,将严格按照《某某借贷网站逾期催收收费标准》支付罚息和罚金。
  
  1、逾期罚息和电话催收费用标准:逾期欠款每天按逾期本息的千分之八收取罚息,逾期30天以上每天按逾期本息的千分之四加收电话催收费用。
  
  2、上门催收费用标准:催收人员上门催收按照以下收费标准执行:
  
  ① 某某地区范围以内,催收费用按照100元/人/天收取,单次的催收费用上限为300元/次,借款人单次逾期的累计催收费用上限为2000元。
  
  ②某某地区范围以外,催收费用按照200元/人/天收取,单次的催收费用上限为600元/次,借款人单次逾期的累计催收费用上限为3000元。借款人需要承担催收人员的车旅、食宿费用。
  
  ③ 罚息、电话催收费用由借款人直接充值到温州贷网站的个人帐户内,上门催收费用按照《温州贷网站逾期催收收费标准》由催收人员现场直接收取。
  
  五、本人承诺向某某借贷网站所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均为真实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承诺人(贷款人):
  
  
  (手印)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承诺书失效条件:
  
  债务的承诺书的内容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以及公序良俗, 就具有法律效力。
  
  实际上, 债务承诺书就相当于协议书一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
  
  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只要协议不属于以上无效升是可撤销情况都是有效。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以上就是我们对有关于借款承诺书怎么写及承诺书失效条件是什么问题的解答。相信您看到这已经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有了大概的了解。从以上可以看出,承诺书的格式还是比较复杂的,而且承诺书的失效条件也需要注意很多细节。所以,我们在这里提醒您,在签订这种协议的时候,最好还是向有关法律专业人士进行详细的询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丧葬假是如何规定的
      一、丧葬假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丧葬假一般有一到三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


·劳动合同到期解除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到期解除经济补偿金吗(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的续签通知是法定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刑事拘留羁押时间限制是多久
      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法律中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是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但此时需要依法采取,并且不能出现超期......


·拘传的变更和解除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2条之规定,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


·高空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哪些?
      高空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哪些?当今社会,存在着一些比较危险的工作,比如说高空作业,对于这类的工作一定要慎重的对待,相关的安全措施一定要准备好......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或被撤销区别是什么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或被撤销区别是什么(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有哪些,哪些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是我们生活重经常听到见到的,看到这个词我总能想起电视广告里的那句“中国驰名商标”,也总能想起......


·新公司法认缴期限30年是什么?
      新公司法认缴期限30年是什么?我们知道我国的公司的发展是十分迅速,例如阿里巴巴等大型公司已经可以改变人们的生活,同时公司的发展对于国家经济的......


·笔迹鉴定鉴定机构作假怎么办?
      笔迹鉴定鉴定机构作假怎么办?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


·解除同居关系有什么方式
      同居关系的建立不像婚姻关系那样复杂,只要当事人自愿就行了。而日后对于这样的关系,也是有可能解除的。当然,具体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有一定的方式......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