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认定从医疗过程来认定包括几个环节
㈠治疗效果追求义务。
⑴是否按批准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⑵为诊治的医务人员是否合格;
⑶是否给患者使用了良好的医疗设施、设备;
⑷为患者提供的医疗器械、药品、医疗用品、设施是否合格的;
⑹在紧急情况是否拒绝为患者诊治、抢救;
⑺终止治疗是否经患者及亲属同意;
⑻是否对患者进行了正确诊断;
⑼是否依据诊断对患者进行适当治疗;
⑽给患者出院指导是否正确。
㈡医疗危险预见义务
医疗危险预见义务是要求医务人员集中注意力,保持足够的谨慎,以认识到自己的可能产生的后果。医务人员的预见义务在于预见发生结果的可能性,至于结果是否发生,在本质上属于概率问题,可分为绝对不会发生、很少发生、常常发生、确实会发生。预见义务在于预见危险发生的机率,机率越大的危险,应注意的程度越大。对机率的判断,应以科学的合理性为基础。判断医务人员对危险是否有预见义务,应注意以下几点:
⑴应当具备基本的医学知识,判断某危险是否系能够预见的危险,应当以一般的医学知识为标准。医学上的危险,即使发生的机率极低,但有发生的可能,且已被一般医师所知悉的,即有预见的义务,不能以具体行为之医师自己主观之医学知识及经验为判断标准。
⑵对于已被证实的危险,虽然未普遍为一般医师所明知或能够预见,但实施医疗行为之医师,处于能够知悉的状态(如对该领域有特别的研究,或者自己曾对该危险做过学术报道等)时,应当负有预见义务。
⑶预见特定结果对于医务人员来说总是要采取特定的诊疗手段,如必要的检查、实验治疗等。医务人员应当采取的医疗行为而没有采取是违反预见义务的。
㈢医疗过程中的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就患病状况、检查、治疗的方法,以及伴随治疗的危险等事项对患者加以说明的义务。
如果已经预见到了危险的存在,医务人员在采取医疗措施避免结果发生之前,就有对患者及亲属的说明义务。说明义务有三类:
1.得到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当某种医疗行为对患者的身体具有侵袭性,可能带来危及生命、损害身体机能及对身体外观发生重大改变等后果时,医务人员应对患者就该医疗行为的侵袭范围、程度以及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等进行具体说明。
2.回避不良结果的说明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有相当盖然性发生不良结果的危险时,应有对患者或其亲属就医生的诊断与现在的症状、治疗状况等进行说明,对具体的疗养方法与遵守事项进行指导,以回避已经预见到的不良结果。
3.转医指示说明义务。当患者患有自己专门领域之外疾病,或患者的病情超出了自己的治疗能力时,医生应将其所知的最先进的治疗方法及治疗医院告知患者,使患者可以做出转医与否的选择,而不至于丧失得到疗效更好的治疗机会,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㈣医疗危险结果避免义务
避免结果发生是指行为人在预见到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的情况下,还必须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避免危险由可能成为现实。医疗行为并非采取一切措施就能排除危险的发生,因此结果避免的义务显得相当重要。
避免结果的发生有两种方式:
1、舍弃危险行为
行为人在预见到行为具有危险性的情况下,如果不具备防止危险发生所必须的技术与条件,就应当不为该行为,如果强行为之,则行为具有不法性。如一般医师自知不具有某种专科师之手术能力,又没有其他阻却违法的事由(如紧急状况),贸然进行手术,造成患者死伤,即违反了客观注意义务。
2、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
行为人预见到了行为的危险可能性,但为了更大的合法利益,继续为该行为,其前提是必须采取各种必要之安全措施,防止后果的发生。因为在科技发达之社会,任何先进技术或者产品的运用,均可能附随相当的危险,但不能因噎废食,舍弃先进科技的运用,危及整个社会生活品质之提高,因此,现代法律容许合理之风险的存在。在采取适当之防范措施后,容许有危险之行为的实施。医疗行为几乎对病患的生命健康都是有潜在危险的,如果因为有危险就不对疾病采取任何治疗,显然有悖医学之目的和医师之职责。因此只要医师对已经预见的风险采取了合乎常规的防范措施以避免结果的发生,就应当认为医师已尽到了注意义务,不成立过失行为。
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
⑴医疗机构的等级;⑵医务人员的技术职称、医疗岗位
三、确定医疗机构在客观上是否能够履行注意义务
⑴患者是否配合医疗;⑵医疗时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⑶是否存在不可抗力
四、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履行注意义务
按上述医疗机构的义务进行对照,判定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
综上所诉,医疗过错认定从医疗过程来认定包括大概四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专业机构来认定是否属于医疗过错,而且专业认定机构必须秉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依据事实说话,不捏造伪造证据,如果是医疗机构的责任,那么医疗机构就应该担起大部分责任,对患者及其家属给予经济补偿。以上关于医疗过错认定从医疗过程来认定包括几个环节的问题我们为您提供的,希望对您有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公司清算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1.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正常清算也称公司清算,是指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原因解散外,公司被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适用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是指公......
·合同无效的情形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是双方的合意,这种合意必须是双方真实意......
·受贿7万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前几年,我国查处了很多贪污受贿的政府官员。当然,除了政府官员,很多在企业中的高层领导也会为了金钱利益而贪污受贿。所有贪污受贿的人同样是要接受......
·借款担保人期限最长是多久
借款担保人期限最长是多久?借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最长是六个月,民间借贷中,担保人的保证期限由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根据......
·钢材购销合同模板?
钢材购销合同模板???????在进行钢材购销的买卖时,为了保障买卖双方利益,通常会制定钢材购销的相关合同来达成协定,合同期间任意一方若违反则根据......
·公司法人代表可以更换吗?
公司法人代表可以更换吗?公司可以进行法人代表的变更手续。变更手续流程:工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应提交的手续有: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法......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发包范围包括哪些?
工程发包范围包括哪些?现代社会,工程承包工作是一项比较常见的工作,很多人从事工程承包。在现实生活中,工程承包一般都是要签订一份承包工程的合同......
·离婚协议一方不执行怎么办
离婚协议一方不执行怎么办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