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在我们进行处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是可以按照简易程序来进行处理的。那么,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怎么进行规定的呢?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规定是什么样的呢?一起跟着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吧。
  
   一、简单民事案件应具备如下特点
  1、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
  2、政策、法律规定明确,易于处理
  3、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不大,争议容易解决
  只有正确运用简易程序,才能直到事半功倍、方便当事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三、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规定
  一般根据以下几种不同情况来确定案件的举证期限:
  (1)在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时,可征求被告的意见,是否需要15天答辩期?如果被告明确表示需要15天答辩期或不明确表示不要15天答辩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之规定,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以便当事人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做到从程序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是先取证后起诉,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时间,原告的举证期限的权益是得到保护的。法院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后,被告才开始调查取证,法院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当然要限制被告的举证期限。具体的举证期限可由以下几种方式来确定:
  1、由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限,必须要得到法院的认可,否则,其协议的举证期限无效。因为当事人协议的举证期限过长,会影响法院的办案期限,一般限制在在30日以内。
  2、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不成,达不成协议,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间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内。
  (2)如果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辩期的,其举证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期限必须在15日之内;如果协商不成,或达不成协议,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应征求被告的意见来确定举证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内。
  (3)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的,原告对其主张有主要证据,被告承认的,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不需要举证期限的,可以不再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直接开庭审理,作出调解或判决。
  其实,我国的法律中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的规定还是比较明确的,我们在进行确定的时候,如果是符合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等条件,是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理的。另外,在进行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对于举证期限也是有相关的规定的,您也要注意。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专利复审是不是行政复议的一种?
      专利复审是不是行政复议的一种?当今社会,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专利权益。当专利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专利......


·房子已备案可以更名吗?
      房子已备案可以更名吗如果合同已备案,则无法更名。根据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


·一、离婚案财产强制可以吗?
      一、离婚案财产强制可以吗?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拒绝给付应给对方的财物时,经审查如果原判决或调解正确,可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


·醉驾拘留属于刑事处罚么醉驾可能涉及到的处罚有两类
      醉驾拘留属于刑事处罚么醉驾可能涉及到的处罚有两类,一种是行政处罚,一种是刑事处罚。其中,刑事处罚方面,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在我国工伤认定怎么行政复议?
      在我国工伤认定怎么行政复议?工伤认定一般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认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该省劳动保障厅(局)......


·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分割规定
      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分割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


·法律援助必须要律师吗
      法律援助必须要律师吗?我们在生活中经常遇到我们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有的人因为家境贫困,选择忍气吞身,很多人并不知道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认为申请法......


·土地使用权是否是债务人的破产范围
      土地使用权是否是债务人的破产范围一、相关法规《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


·校车超载处罚条例新修改如何?
      校车超载处罚条例新修改如何?学生是未来国家的栋梁,是国家培育的人才主要来源,学生的安危不仅关系到个人以及一个家庭的幸福而且还关乎一个国家的未......


·公证炒房偷税漏税的处罚是什么?
      一、公证炒房偷税漏税的处罚是什么?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数额......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划分原则是什么?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划分原则是什么现代社会的发展速度远远产出我们的想象。水运工程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已经十分常见,水运工程在国家经济规划中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