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东方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内容有什么?

东方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内容有什么? 一、东方市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一)根据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1、可以在东方市人民政府网上面进行查询,东方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东方市政府门户网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2、东方信息,编制印发东方信息,为公众提供市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3、新闻媒体,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提供民生、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市领导重要活动等信息。
  在东方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内容中需要注意的是,想要了解其内容可以在东方市人民政府网上进行好查询和查阅,而在公开指南中需要了解的是,像是需要社会公众需要知晓和参与的指南都会明确的指出来,所以在观看信息指南中一定要仔细阅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工伤认定后单位不赔偿要怎么办
      工伤认定后需要根据认定的结果来对事故作出处理,其中要是认定属于工伤事故的话,则经过鉴定确认实际造成的伤残等级,那么就可以据此要求单位作出赔偿......


·民法的撤销权和行使期间
      民法的撤销权和行使期间一、民法中的撤销权的法律规定中国旧《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一、交通事故颅脑损伤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颅脑损伤怎么办?交通事故颅脑损伤的处理赔偿办法主要是在伤情稳定之后便可做伤残等级鉴定,鉴定后可根据伤残等级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般......


·怎么确定网络侵权管辖法院
      怎么确定网络侵权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借款合同的履行地要怎么确定
      借款合同的履行地要怎么确定一、借款合同的履行地要怎么确定(一)借、贷双方的履行地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自然存在两个履行地。首先,按照履行的......


·离婚怎么分财产和孩子抚养权?
      离婚时,一般涉及的最多的就是关于财产和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婚前购买的房屋那些在什么情况下是属于婚前的财产还是可以属于婚后的财产。所......


·被判缓刑后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缓刑是刑法中的一种刑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结束后,会判处实施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人的行为以死刑,经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公司抢注商标有风险吗?
      公司抢注商标有风险吗?公司抢注商标是有风险的。抢注商标是指对他人在先使用已经有一定影响而未注册的商标我们不能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商标抢注是一......


·分公司注销股东会决议范本
      分公司注销股东会决议范本一、《分公司注销股东会决议》范本__市__有限公司关于注销__市__有限公司__分公司股东会决议会议时间:20__年__月__......


·离婚起诉可以在原告户籍地吗
      离婚起诉可以在原告户籍地吗?离婚起诉一般不可以在原告户籍地,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


·一、醉驾免于刑事处罚后有案底吗?
      一、醉驾免于刑事处罚后有案底吗?醉驾免于刑事处罚后没有案底,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相关规定,对酒后驾驶的标准幅度......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