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私募基金资格认定条件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资格认定条件是怎样的 一、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认定条件
  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私募基金设立的认定条件
  募基金设立条件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发放贷款; 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三、私募基金资格的认定条件
  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一) 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 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 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四) 有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募集方式,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诚信记录都有一定的要求,只有符合这些要求才具备私募基金的资格,才能进行私募基金从而获得资本进行投资获取利益。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就不具有私募基金资格也就不能私募基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员工被辞退应发年假工资吗?
      员工被辞退应发年假工资吗公司员工被辞退的情况下,肯定是没有年假的。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贪污罪构成要件有什么
      贪污罪构成要件有什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2、本罪在客......


·什么是定金如何处理定金纠纷
      什么是定金如何处理定金纠纷定金如何处理根据定金合同纠纷经常遇到的有关问题,发生定金合同纠纷应按以下处理规则解决。(一)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


·假释与缓刑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一、假释与缓刑的限制条件是什么?适用缓刑必须符合的条件:1、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罪行比较轻微。判处重刑的罪犯,不能缓刑。......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是什么?一、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是什么?1、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


·故意伤害罪应达到的程度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应达到的程度是什么故意伤害罪认定要求是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包括轻伤、重伤及死亡,但如果造成的是轻微伤的情况,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有什么?当事人面对对方的错误虽然在当时原谅,但也总会出现数年后又想追究的情况。您试想如果把数年前的案件又重新翻出......


·股东个人住房贷款公司有偿还义务吗
      股东个人住房贷款公司有偿还义务吗?1、股东个人住房贷款公司是没有偿还义务的,股东个人债务和公司无关,而且,公司的债务一般也不需要股东个人偿还的......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是什么?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是什么?首先,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需要准备这些材料:1、转让合同或协议;2、转让方土地使用权证;3、受让方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运私烟是属于什么行为
      运私烟属于非法经营。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一、房屋遗产继承过户手续怎么办?
      一、房屋遗产继承过户手续怎么办?(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3)继承......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