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逾期还款利息怎么计算?

逾期还款利息怎么计算?一、逾期还款利息怎么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所以,若既未约定借款利率,又未约定逾期付款利率的情况,则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来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二、逾期利息计算的起算时间
  所谓逾期利息是指给付金钱义务人因迟延履行而应给付债权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返还本金、支付期限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故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因债权人对起诉之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很难举证,如可以举证证明经催告,但是借款人仍不偿还,可至催告之日起计算利息,如无法举证证明之前是否催告,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视为催告,从起诉之日计算逾期利息。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逾期还款的后果
  1、产生罚息
  这是金钱上的损失。如果信用贷款出现逾期,贷款机构会先电话催收贷款,提醒借款人还款,同时利率还会上浮,作为每天的罚息。
  虽然每家贷款机构的政策不尽相同,但总体来说,银行会比小贷公司更好说话一些。
  2、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一旦留下不良纪录,你想要办信用卡或者贷款,可能就无法申请了。银行或者其他贷款机构在放款前有严格的审核标准,其中之一就是你的征信记录!
  3、无法享受贷款优惠
  不少人在再次申请房贷时,却发现自己由于粗心,在过去的老房贷上留下了太多的逾期还款记录,除了房贷逾期还款要罚息,还有可能无法顺利获得银行房贷的优惠利率,更有甚者,想再次办理房贷都变得不可能了。
  4、银行起诉
  这种情况就比较严重了!若你超过3个月仍未缴款,贷款机构会依法催收到期贷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的约定,将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包括冻结贷款人以及贷款担保人的所有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查封已抵质押的财产等。
  5、判决下来后,会强制执行
  判决下来后,会依法强制执行(扣划存款,拍卖抵质押物等)财产以清偿银行的贷款损失。具体包括: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处置抵押(质押物)物变现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6、法律制裁
  如果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将受到法律制裁。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情况下,要承担还偿还责任。
  上述列举的几种后果只是常见的情况,现实中情况严重银行很有可能会收回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您一定要牢记还款日期按时还款,至于恶意拖欠的行为更是不可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娃儿抚养权的判决标准是什么?
      娃儿抚养权的判决标准是什么?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规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当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则性的规定,大体精神是,从有......


·泰安泰山区醉驾的处罚标准:
      泰安泰山区醉驾的处罚标准: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不算
      不算。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三......


·独生子女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独生子女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独生子女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生育政策,鼓励少生优生,独生子女开始享受各种奖励、优惠,包括经济补偿、......


·法定违约金的范围?
      法定违约金的范围有哪些一、法定违约金的范围有哪些1、固定违约金固定违约金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共同注册商标合同怎么注册?
      共同注册商标合同怎么注册?现在很多人一起合作开公司,连锁店铺的很多,所以合伙人会提出公司商标共同注册,那么商标是可以共同注册的吗?下面就由本......


·著作权入罪标准是怎么样的?
      著作权入罪标准是怎么样的?犯著作权案“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了解释。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可以认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


·专利权人的身份信息如何填写
      专利权人的身份信息如何填写?专利权人的身份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即可,填身份证号的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发明人的利益,并且填上身份证号能够避免那......


·辞职后档案可以自己保管吗?
      辞职后档案可以自己保管吗?一、辞职后档案可以自己保管吗?不可以。1、根据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人事档案的传递和管理是由组织人事部门或其委托具......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继承期限多长时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期限多长时间?一般来说,诉讼时效期是三年。《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一、女方无收入抚养费认定如何进行?
      一、女方无收入抚养费认定如何进行?女方无收入抚养费认定可以用财务来进行折抵孩子的抚养费用,并且对于女方来说他暂时性的没有收入的话,但是他具备......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