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什么?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什么? 一、概念
  可转换债券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简称,又简称可转债,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和期权的特征。
   二、交易方式
  可转债实行T+0交易,其委托、交易、托管、转托管、行情揭示、交易时间参照A股办理。可转债在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终止交易,终止交易前一周交易所予以公告。可以转托管,参照A股规则。
   (一)交易费用
  深市:投资者应向券商交纳佣金,标准为总成交金额的2‰,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沪市:投资者委托券商买卖可转换公司债券须交纳手续费,上海每笔人民币1元,异地每笔3元。成交后在办理交割时,投资者应向券商交纳佣金,标准为总成交金额的2‰,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二)购买途径
  可转债购买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讲还比较陌生,投资者可通过几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可转债投资。第一,可以像申购新股一样,直接申购可转债。具体操作时,分别输入转债的代码、价格、数量等,最后确认即可。可转债的发行面值都为100元,申购的最小单位为1手1000元。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可转债申购1手需要的资金较少,因而获得的配号数较多,中1手的概率较申购新股高。第二,除了直接申购外,投资者通过提前购买正股获得优先配售权。由于可转债发行一般会对老股东优先配售,因此投资者可以在股权登记日之前买入正股,然后在配售日行使配售权,获得可转债。第三,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者只要拥有了股票账户,也就可以买卖可转债。具体操作与买卖股票类似。
  综上所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债券。我国严格规定了可转换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投资者在购买可转换债也必须在规定的场合进行交易。在我国,公司和国有企业都可以发行此种债券。另外,可转换债的转换权实际上是一种选择权,投资者也可以选择不转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条件具备包括哪些?
      您都知道现在离婚是比较简单的,虽然说离婚的手续比较简单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还是需要考虑许多问题,比如说离婚财产的分割的事项,因此很多人都想......


·一、结婚登记收费标准是什么?
      一、结婚登记收费标准是什么从2015年起,全国各地各省市区陆续停止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在各婚姻登记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包括补......


·商标侵权违法举报投诉处理向哪个部门进行?
      商标侵权违法举报投诉处理向哪个部门进行?商标侵权可向市工商局商标管理处或者工商分局商标广告合同管理科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工商行政管理......


·企业公司员工加班管理制度是怎么规定加班工资的?
      企业公司员工加班管理制度是怎么规定加班工资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不可撤销信用证可以撤销吗
      不可撤销信用证可以撤销吗?信用证是在国际贸易中使用频率很高的一种支付方式,是一种具有保证作用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中有一种不可撤销信用证,从......


·离婚后女人独自抚养孩子男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父母离婚对孩子的感情的伤害就在于,日后成长过程当中肯定双方没有办法都陪伴在孩子身边了。如果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女方的话,那么在日后的生活当中,......


·甲方将其名下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北京市______
      甲方将其名下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北京市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房屋权证的编号:_________......


·一、没立遗嘱不属于继承人的情况是什么?
      一、没立遗嘱不属于继承人的情况是什么?没有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财产。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子女、配偶、父母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得遗产......


·一、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在的时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免除违约金......


·男女没结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男女没结婚孩子抚养权归谁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依照此法条可以看出,法律对......


·临时土地使用期限是多久?
      临时土地使用期限是多久?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因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