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离婚精神赔偿数额是多少

离婚精神赔偿数额是多少关于离婚精神赔偿,如果你要求的数额,对方同意支付,就不需要提供法院判决。
  在离婚案件中,精神赔偿的数额不是随便要求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确定赔偿金的数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据此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应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的程度、具体的侵权情节等因素。
  (一)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
  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二)加害人过错程度:
  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过错严重的,给受害人造成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利益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减轻。
  (三)具体的侵权情节:
  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四)其他相关因素:
  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关于离婚精神赔偿数额,在进行计算的时候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需要考虑上述几方面的因素,才能确定应该给多少的赔偿。如果你是在离婚中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最主要的是能够提交证据证明,才有可能得到支持。至于具体数额,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公司吸收合并有什么规定
      公司吸收合并有什么规定一、公司吸收合并有什么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打架经法医鉴定达不到轻微伤可以治安拘留吗
      打架经法医鉴定达不到轻微伤可以治安拘留吗?打架经法医鉴定达不到轻微伤也可以治安拘留,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我们在面试工作时
      我们在面试工作时,都会提及到合同的问题,什么时候签合同这都是要自己去了解的,因为合同的签订时间关乎到我们在职期间或者辞职后是否可以获得双倍工......


·有孩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夫妻关系的和谐程度影响着婚姻的幸福度,一旦夫妻关系出现问题,会面临离婚的情况。但在有孩子的家庭中,离婚势必要考虑孩子的问题。夫妻双方要共同协......


·刑事责任双罚制包含哪些内容?
      我国正大力建设法治国家,我们每个人也应努力做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当然我们大概都了解一些最基本的东西,或者说懂一些浅显的法律,像我们常说的民法、......


·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后如何辞职?
      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后如何辞职?无论签订多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都享有自主择业权。在试用期可以依法辞职,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的......


·未成年驾驶机动车受什么处罚
      未成年驾驶机动车受什么处罚未成年人无法考取驾照,所以属于无证驾驶,按无证驾驶论处。但是考虑到是未成年人,所以不会拘留,只罚款,但是监护人会受......


·司法鉴定能不能自己请,申请司法鉴定的程序有哪些?
      在案件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是很有必要的。不过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诉讼证据,并不是都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于当事人提供的鉴定结论,法官还需根据案......


·劳动法代通知金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代通知金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


·强制拆迁后的程序是怎样的?
      政府有时候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土地的拆迁或者是土地的征收,如果政府决定拆迁的话是必须要根据拆迁的进程对拆迁的手续进行通知居民的,政府如果......


·怎样才算侵犯了别人的肖像权?
      怎样才算侵犯了别人的肖像权?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