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商业土地使用期限是多久?

商业土地使用期限是多久?一、商业土地使用期限是多久
  1、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
  2、商业用地,是指用于开展商业、旅游、娱乐活动所占用的场所,如用于建造商店、粮店、饮食店、公园、游乐场、影剧院和俱乐部等用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土地续期
  1、商业用地到期后的续期问题,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按到期时的法律规定处理。对于土地上的房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也按到期时的法律规定处理。
  2、《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商业用地变更
  1、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4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70年,要想把商业用地改变成住宅用地缴土地出让金是肯定的.要想把一套房屋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是不能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
  2、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国家规定土地的使用用途不同使用年限也不同,商业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年限是40年,一般商店、旅游等等都属于商业用地,商业用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可以续期,虽然现行法律对于土地续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处理,另外还可以按照规定把商业用地变为住宅用地。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违约分几种?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违约分几种?一、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违约分几种?合同履行和实际情况来看,造成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


·纵容别人吸毒的处多少日拘留
      纵容别人吸毒不会被处拘留而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公车私用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
      公车私用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对于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赔偿的问题,小编在这里做简单介绍。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为一些......


·什么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
      什么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


·一、离婚后财产损害责任纠纷的管辖怎么确定?
      一、离婚后财产损害责任纠纷的管辖怎么确定?婚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醉驾查处时限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醉驾查处时限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律上没有规定从开庭到判决的具体时限,但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以下是刑事案件的一审期限。《刑事诉讼......


·先签解除合同 再领补偿金吗
      先签解除合同再领补偿金吗在劳动者与劳动者雇佣单位准备签署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在法律认定范围内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有人......


·刑诉法第143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刑诉法第143条的内容是什么?刑诉法第143条的内容是关于司法机关宣布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


·榆树庄拆迁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榆树庄拆迁的基本流程是什么一、榆树庄拆迁的基本流程是什么?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1、调查核实。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


·诈骗罪多少钱可以立案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具体如下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


·同居共同债务怎么进行认定
      男女同居共同债务怎么进行认定?同居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在于债权人能否举证证明负债一方的举债目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