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甘孜州政府信息公开

甘孜州政府信息公开 一、甘孜州政府信息公开意义
  甘孜州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信息社会就是信息和知识将扮演主角的社会,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因而,政府信息应该公开。
   二、甘孜州应该公开的内容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县级以上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10条)
   3、市级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4、乡(镇)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三、甘孜州信息公开
  甘孜州政府建立了名为甘孜州信息公开的网站,就甘孜州各部门相关的工作情况安排以及进展进行了公布,也对各级相关的政府情况进行了公开,充分体现了国务院的相关规定。
  上文就是甘孜州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信息的公开让人们更加了解政府行为,行政机关应该对公民应该知晓和参与的信息进行公开,这其中包括财政收支,征地补偿情况,应该公开的信息应该包括科教文卫,涉及关于民生的方方面面,这有利于人民更加公正的监督。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属于物权吗?
      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属于物权吗?一、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属于物权吗1、广义的土地使用权含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均属于物权。2、实务中应......


·集资诈骗2千万判刑怎么处置涉案人员?
      前段时间电信诈骗案涉及人员之广,涉及的诈骗金额更是巨大,对于这起集资诈骗案,我国给予极高的重视,甚至到境外逮捕涉案人员。公众对这起集资诈骗案......


·公司以为反员工手册的理由辞退合法吗?
      公司以为反员工手册的理由辞退合法吗?是否合法就要看所给的辞退理由是否属于真实的。如果无故辞退是违法解除合同,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赔偿......


·非法销售车船票罪会判多长时间?
      非法销售车船票罪会判多长时间?一、非法销售车船票罪会判多长时间?具体的量刑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或者倒卖伪......


·离婚协议小孩抚养费怎么办
      针对离婚后的小孩抚养问题,法院给出了明确的细则,父母双方必须都各自承担一半的抚养责任,那么在资金方面该如何去分配,依据如何做到父母都同意抚养......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般情形有哪些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般情形有哪些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


·吉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吉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国家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可以享受到许多公益设施带来的便利,但建设这些公益设施项目时必然会涉及到对土地的征收。国家征......


·分公司签合同能开总公司的票吗
      分公司签合同能开总公司的票吗?分公司签合同的时候是不能开总公司的票的,虽然分公司的法律责任是总公司承担的,但是为了便于业务上的管理,一般分公司......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调解处理,受害一方担心对方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调解处理,受害一方担心对方把车开走后不好执行,一般都会申请诉前保全,将事故车查封,等待判决完毕,如果对方不......


·寻衅滋事罪一般被判多少年?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


·土地流转和土地转让有什么区别?
      土地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国家关注的重点问题,因为土地无论是对于农民来说,还是对于国家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我们国家土地是可以进行流转......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