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什么是私募可交换公司债券?

什么是私募可交换公司债券?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公司债券越来越多,其种类也是层出不穷。但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只有两种,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而私募可交换公司债券就是属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那么,什么是私募可交换公司债券?下面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私募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发行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以存量股票作为质押,如果换股则实现了换股减持,如果赎回或者回售则实现了低息融资。私募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公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能超过二百人。
  二、私募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法规背景
  2015年以前私募可交换债主要是延续发展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展,2012年5月深交所推出了中小企业私募债,2013年深交所发布《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业务试点》,随后发行了深交所首只可交换私募债“13福星债”。2015年1月证监会公布新公司债办法,推出了公司债“大公募”(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小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私募/非公开(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三种发行方式,并且约定可以在公司债附加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的条款。从规定上来说,私募可交换债已经突破了此前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中“中小企业”的约束。
  三、私募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条款规定
  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和《深交所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我们梳理了两个办法中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规定。两个办法从期限、利率、初始换股价、交换期、标的股票限售条件、质押数量、质押率等方面对私募可交换债进行了规定。从规定中我们特别关注一点:股票锁定期也可以完成债券发行。由于试点办法只规定了在可交换时不存在限售条件,即在发行债券时(尚未进入换股期)质押股票即使处于限售期也可以完成发行,只需要满足进入交换期时不存在限售条件即可。实际发行中,许多私募可交换在发行当时质押的标的股票也的确是处于限售状态。
  四、私募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要优势
  
  (一)私募可交换债与股权质押融资对比
  作为标的股票的股东,与标的股票相关的融资方式主要有商业银行股权质押、券商质押式回购融资、大宗减持、可交换债融资(私募OR公募)。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可交换债相比于股权质押具有利率更低、质押率更高、更长的融资期限和更宽松的补仓要求等优势。
  (二)私募可交换债与大宗减持对比
  私募可交换债与大宗减持对比主要具有以下的优势:
  1、在限售期也可获得现金流
  许多私募可交换债在发行时质押的标的股票是处于限售状态的。
  2、减持价格更高
  可交换债发行时的初始换股价一般为市价或者有所溢价,而大宗交易则往往折价交易。
  3、对二级市场冲击更小
  交换债未来分批换股,对市场冲击较小;而大宗减持不论从心理层面还是实际流动层面对二级市场均有冲击。综上所诉,私募可交换公司债券就是可交换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而可交换公司债券又是一种可以交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针对公司债券的多种多样,我们在此提醒投资者,在购买公司债券时,要仔细了解每一种公司债券的意义,选择合适的公司债券进行投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遇到拆迁评估,应该注意的几类基本问题
      遇到拆迁评估,应该注意的几类基本问题一、遇到拆迁评估,应该注意的几类基本问题1、房屋面积及宅基地面积认定不准确问题。一般应以产权证书上记......


·拼车出交通事故要怎么认定责任
      近年来,拼车可以说成为了人们出行选择最多的方式之一,拼车出行是可以节省当事人不少钱的。但在拼车的情况下也是有可能出现交通事故,那要是拼车出交......


·合同违约金诉讼流程是什么?
      合同违约金诉讼流程是什么?一、合同违约金起诉的一般流程1、首先你要准备起诉状,各项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及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的证据。2、各项材料......


·很多时候,在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能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
      很多时候,在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能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做出一定的补偿,也就是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就这个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您知道应......


·判缓刑可以跟配偶住吗?
      一、判缓刑可以跟配偶住吗?可以,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


·交通事故同责有误工费赔偿吗?
      交通事故同责有误工费赔偿吗同责是没有相关赔偿的,只能看保险公司是否会不会进行赔偿。如果是确定的责任分配比例的话。按照责任比例赔偿。二、交......


·司法鉴定轻微伤都没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当我们的身体因为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很多受害人首先想到的就是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这时为了有证据作为支撑,往往会选择进行司法鉴定,但是如......


·刑法修正案八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寻衅滋事罪是刑法典中重要的刑法内容,此次修正是迄今为止最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刑法修正案八寻衅滋事罪有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有......


·专利复审委行政复议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专利是保护一个人的发明成果,我们在申请专利的时候,不一定是非常顺利的,可能因某种原因被驳回,如果是这样,可以申请复审,还有是申请复议,有些人......


·确认劳动关系多长时间?
      确认劳动关系多长时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过批准可以......


·鼻骨骨折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鼻骨骨折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一、鼻骨骨折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鼻骨骨折轻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