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私募基金备案了就是成立了是么

私募基金备案了就是成立了是么 一、私募基金备案是什么意思?
  1、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2、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3、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4、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二、为什么要进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呢?
  任何以非公开方式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的基金都在本次的备案登记范围之内,在本次备案登记后,基金业协会也对私募基金进行差别化自律管理,规范市场上的投资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办法第十四条,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1、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私募基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提供证券业协会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如管理人不登记备案则不能申请开户。也就意味着证券投资私募基金无法直接开户在证券市场进行投资;
  2、股权投资基金:未经备案不得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业务和新三板业务。
  3、债券类私募基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因此私募机构要发产品,势必要和外部各种形形色色的机构打交道,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经纪商、信托公司或公募基金等通道方,银行或者第三方销售平台等资金方、销售渠道等。在产品筹备期,这些涉及的机构都会对私募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需要管理人提供相关材料。如连最起码的登记备案都没有,将找不到合作对象。
   三、成立私募基金的条件?
  投资类的公司。这类型的公司通过私募登记备案,获得私募牌照后,可以自主发行基金产品。(投资类的经营范围包括: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另外,企业名称中带有“私募”这个关键词的也可以申请。)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因为各个地区对于行业特点的描述及范围不尽相同,所以在备案登记时各地要求不尽相同,最好在备案时咨询专业的办理机构。
  私募基金备案是为了日后经营的需要,也是为了公众对该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的需要,并且在登记后只能根据备案的内容行使经营活动。未登记的私募基金不得与第三方进行融资等活动。就私募基金成立的条件来看,私募基金在备案登记后还需要进行私募牌照的申请,之后可以从事各类金融活动。由此看来,私募基金备案了就是成立了是么?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劳动工伤鉴定多长时间出结果
      劳动工伤鉴定多长时间出结果在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情稳定后,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凤凰镇、桥巩乡、迁江镇、城厢镇、良江镇、城东街道办、河西街道办、城北街道办的补偿标准:基......


·离婚案件可以公开审理吗
      一般情况下,法院审理案件会进行公开审理,公开审理不仅能够促进司法进步,最重要地是能让社会群众在进法院旁听的同时,学习法律,达到向社会普法的......


·我国关于丧假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般员工的直系亲属去世之后,可以向用人单位请丧假,然后回家料理家人的后事。而对于丧假,我国法律中也是有相关的规定的。那我国关于丧假的规定是怎......


·户口未迁移赔偿违约金过高怎么处理
      户口未迁移赔偿违约金过高怎么处理?户口未迁移赔偿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


·司法鉴定对方不承认怎么办
      民事纠纷中如果有伤亡情况的话自然在司法途径的解决过程中会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对于鉴定进行相关的赔偿,不过有些时候对方对于司法鉴定并不承认,司法......


·一、什么情况下重婚罪能够公诉?
      一、什么情况下重婚罪能够公诉?重婚案件就其本质而言应属于公诉范畴,所以只要构成重婚罪的,当事人就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 从司法实务来看,重婚行......


·基金管理公司外籍股东的存在是否合法?
      基金管理公司外籍股东的存在是否合法?基金管理公司外籍股东的存在是合法的,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可以有外国股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


·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即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标准是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其中,偿......


·5个人以上非法集资的规定是什么?
      当前,我国比较关注非法集资的问题,通过对非法集资的人数和金额来对非法集资的人员量刑,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中提出非法集资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


·新刑法盗窃罪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新刑法盗窃罪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做出了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