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继承遗产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继承人们在继承遗产的时候,可能会因为遗产分配问题而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多数会选择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的力量来解决相关纠纷。而要想获得有利判决的话,就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那么继承遗产提供的证据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精神病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2、法定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据;
  
  (3)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4)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3、遗嘱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公证遗嘱应提交公证书;
  
  (3)代书遗嘱应提交代书遗嘱书;
  
  (4)自书遗嘱应提交自书遗嘱书;
  
  (5)口头遗嘱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6)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提交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4、被继承人财产的证据
  
  (1)房产应提交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应提交银行账号;
  
  (3)股票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明;
  
  (6)债权债务除提交借据以外,应提交相关的证据。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时候,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比较多。但由于每个人遇到的纠纷情况不同,这也就导致实际需要收集提供的证据不一样。究竟继承遗产提供的证据包括哪些,这方面的内容我们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讲解,但愿能为你提供一些帮助,切实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全文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全文规定有哪些?垄断是一种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都属于垄断行为。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


·犯了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怎么量刑处罚
      一、犯了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怎么量刑处罚?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刑事处罚标准是3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老公没财产吗?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老公没财产吗?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老公有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


·合伙开公司注意事项?
      合伙开公司注意事项有哪些一、合伙开公司注意事项有哪些1、确定公司合伙人出资比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为成立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非常丰富,......


·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
      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权益而建立的举证制度。“谁主张、谁负责证据”的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施。然而,由于医疗......


·审查起诉节假日顺延吗?
      审查起诉节假日顺延吗?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节假日计算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时间之内。也就是说、检察院的一个月的审查时间包括七天的节假日,最后......


·2023年合同到期终止还是解除
      合同到期终止还是解除是终止。如果合同到期不续签或不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是合同终止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订的属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合同和......


·判缓刑的适用条件都有哪些 被判缓刑能开除吗
      我们发现有的罪犯在判刑的时候被判了缓刑,然后就暂时没有执行刑罚。但有的罪犯却没有被判缓刑,因此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就会收监执行所判刑罚。这......


·离婚后不动产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离婚后不动产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有哪些?一、离婚后不动产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有哪些?1、离婚后房产证更名需要的材料有以下几种:(1)、关于房产......


·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怎样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由于当事......


·劳动合同没有续签应如何补偿
      劳动合同没有续签应如何补偿1、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按该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