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医疗过错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过错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医疗过错期限
  1、申请鉴定的时间限制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鉴定时的时间限制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
  我们在进行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的时候,是需要注意一定不要超过医疗过错期限的,在进行申请的时候,一般是不可以超过发生事故后1年的时间,而且,如果,我们对于鉴定的结果存在异议的话,我们也是需要及时的提出的,一般是不超过15天的时间。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并购后债权债务协议书怎么写?
      并购后债权债务协议书怎么写?一、企业并购后债权债务1、进行债权债务及担保的申报公告。这样可以使并购目标公司的隐形债务及担保浮出水面,从而帮助......


·一、安置房可以遗嘱公证吗?
      一、安置房可以遗嘱公证吗?安置房可以书写遗嘱然后进行公证,但是必须要事先拿到房产证才可以,房产公证的流程及所需材料:(一)房产公证所需材料......


·非法集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集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巨大、造成后果严重,在具体实践中,主要有非法吸收存款和集资诈骗两种表现形式,两者都是以非法手段吸引......


·辞退职工的类型包括哪些 辞退没有书面通知可以吗
      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法律亦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所以在一些法定情况下,单位是可以辞退劳动者的。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


·偷逃税补交刑事处罚吗
      偷逃税补交后,不会受到刑事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罚息能否收取复利
      罚息、复利通常仅适用于金融借贷。在金融借贷中,贷款期内的利息可以计算复利当无疑问,此时复利的计算依据为结息日时欠付的利息乘以相应的利率,故复......


·什么样的情况属于价格欺诈
      什么样的情况属于价格欺诈?(1)虚假标价(2)两套价格(3)模糊标价(4)虚夸标价(5)虚假折(6)模糊赠售(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8)虚构原价(9)不履行价格承诺(10)......


·在日常生活中
      在日常生活中,劳动合同是每个上班族都熟悉的。那么有多少人知道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怎么办该怎么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我们就没有必要理会了,用人单......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是什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2、患者因下列......


·法律规定债务属于遗产吗?
      法律规定债务属于遗产吗??债权属于遗产,被继承人的债务属于个人的消极财产,只要是合法的个人财产,仍然属于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劳动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是哪些
      劳动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是哪些一、劳动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是哪些?第一,当事人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法律认可的资格和能力;......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