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离婚官司管辖权的划分?

离婚,一般是由双方的感情破裂所造成的,我们在进行离婚的时候,可以进行协议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对于诉讼离婚就会涉及到离婚官司管辖权的划分的问题,对于不同的情形下的离婚,我们的管辖权的划分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具体的标准有哪些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官司管辖权
  (1)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被告在劳动教养的;被告被监禁的。
  (5)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如何确定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我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辖权:
  (一)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中国公民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四)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进行诉讼离婚的时候,我们首先要确定离婚官司管辖权的法院,在进行确定的时候,一般是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进行划分,如果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我们一般是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如还需了解,可以咨询的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是否能同时存在?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是否能同时存在?一、抵押权1、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是怎么规定的?国家对于监护人的职责以及相关标准,小编认为,大部分读者应该都能够了解,那么监护人的具体监护顺序应该是怎样......


·老公前妻来探视孩子可以拒绝吗?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离婚之后,又与他人重组结婚的是很常见的。如果在重组家庭之前,其离婚一方是有子女的,就多少会涉及到不直接抚养子女一......


·犯非法集资有行政处罚吗?
      许多在经济市场中活动的犯罪分子肯定会利用市民对经济内部的不了解的漏洞欺骗没有防备的老百姓,在机关查处后得罪犯肯定会接受相关的处罚,而处罚的性......


·丈夫瞒着妻子抵押房产怎么办?
      有些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双方解决不好可能会选择离婚,而有时候,一方为了争取财产分割,会隐瞒对方将房产抵押或者转移。丈夫瞒着妻子抵押房产怎么办?这......


·工作一年半被辞退员工如何要求赔偿
      工作一年半被辞退员工如何要求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哪些属于犯罪既遂的情形?
      哪些属于犯罪既遂的情形?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


·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后果是什么?
      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后果是什么?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后果是按照合同约定来赔偿一定数额的违约金金额。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


·工伤不属于法院审理的纠纷吗
      工伤不属于法院审理的纠纷吗?工伤纠纷也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但工伤赔偿问题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


·民事诉讼指定管辖的原因有哪些
      民事诉讼指定管辖的原因有哪些?一、民事诉讼指定管辖的定义在民事诉讼中,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


·一、没有构成伤残的误工费如何确定,怎么计算?
      一、没有构成伤残的误工费如何确定,怎么计算?没有构成伤残的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有固定收入的公民,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