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管理规定有哪些?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管理规定有哪些?
  
  由于我国属于地广人多的国家,虽然土地资源很丰富,但是由于我国的人口众多,人均土地还是很紧张,所以有些土地的使用权就是有限的,是可循环利用的,这样才能缓解我国的土地紧张的状态,那么国有划拨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管理规定有哪些?下面的我们为您整理编辑。
  
  
  一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划拨是用地单位经政府部门批准,无偿或部分安置、补偿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法。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大多是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而设立的开发项目,比如经济适用房。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的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关于我国的土地使用,根据每种土地的类型不同,所使用的年限也有所不同,所以根据不同的土地划分,就会产生不同的用途,这样土地就可以被充分的利用起来,那么国有划拨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管理规定有哪些你额,以上为详细内容,仅供您参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拖欠工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拖欠工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一、拖欠工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


·一、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后需要重新订立吗?
      一、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后需要重新订立吗?不需要重新订立的,《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


·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有哪些
      犯罪行为的研究有很多是比较立体化的,比如每一种不同的犯罪行为都有属于其特定的构成要件,而在构成要件当中又包括客观方面,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是紧......


·吉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吉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国家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可以享受到许多公益设施带来的便利,但建设这些公益设施项目时必然会涉及到对土地的征收。国家征......


·如何理解送达回执和送达回证 找专长律师:劳动工伤律师 ?
      如何理解送达回执和送达回证找专长律师:劳动工伤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征地拆迁律师送达回......


·辞退员工补偿金最多赔多少钱?
      辞退员工补偿金最多赔多少钱?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也就是12个月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


·交通法出租车误工费由谁负责赔偿
      一、交通法出租车误工费由谁负责赔偿?出租车误工费由肇事者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


·租房时是否一定要交押金
      在现实中,很多房东都会要求房客预缴一笔押金,这笔押金要等到租赁契约终止时才还给房客。那么租房时是否一定要交押金?又因租房押金引起的纠纷很多,......


·许多在城市工作与生活的人都会选择租房。而目前市面上有许多大大
      许多在城市工作与生活的人都会选择租房。而目前市面上有许多大大小小的租赁中介公司,许多房东会将自己的房子在租赁中介公司进行登记,由租赁公司为自......


·走私香烟37天后被取保候审就没事了吗?
      不是的,走私香烟被刑事拘留37天后复取保候审,案件还没有结束,还要接受法院的审判。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