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种类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种类有哪些?
  
  不管在什么样的诉讼案件中,都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同样也离不开当事人的各种举证。但是不同的诉讼对证据的规定就有所不同,行政诉讼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里面的人员或者是对行政事件所产生的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当然也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那么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种类有哪些呢?一起来了解。
  
  一、新行政诉讼法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法》规定: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各类证据,只有合乎法定要求才会具有效力。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如下:
  
  1、书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书证,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⑴原则上应提供书证的原件,在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按照规定,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⑵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版,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⑶当事人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⑷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行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2、物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原则上应当提供原物,在提供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如果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视听资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⑴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在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复制件;
  
  ⑵当事人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⑶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外国语视听资料,当事人应同时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4、证人证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⑴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⑵需有证人的签名。如果证人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⑶应注明证人出具证言的日期。
  
  ⑷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鉴定结论。被告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
  
  ⑵应有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
  
  ⑶应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⑷应有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⑸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对于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还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6、现场笔录。被告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应当载明制作现场笔录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行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一般情况下为这八种。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所提供的证据一定要真实可靠,而且还必须要经过法庭审查,经查属实的才能够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一定不能制造虚假证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私企不交公积金违法吗
      违法的,用人单位如果不办理公积金登记,或者不为员工设公积金账户,不缴纳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限期办理,超过日期不办理的......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部包括哪些内容?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部包括哪些内容?婚姻法是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自实施以来也经历了多次修订。为了贯彻新婚姻法的实施,帮助......


·五险一金是需要从工资扣吗
      五险一金是需要从工资扣吗用人单位统一给员工代交五险一金,但是五险一金的费用是自己工资里扣一小部分,公司交大部分,都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因此,对......


·如果自己父母欠钱不还怎么办?
      如果自己父母欠钱不还怎么办?妈妈欠钱不还的,应当协商处理,对于父母所欠的债务与子女是没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的,父母所欠债务应由父母用自己的财产进......


·哪些情形可认定为重婚?
      重婚行为在我国既受到民事的评价,同时也会受到《刑法》的调整,即重婚行为在我国是构成犯罪的。而现实生活中,其实可以通过一些情形判断一下是否构成......


·抵押房是否可以买卖
      现代社会,买家购房有很多选择,因此对于抵押房,大多数购房者都有些抵触心理。一般消费者对抵押房的认识不清,您总担心抵押房是否可以买卖,购买已设......


·一、未毕业交五险一金有什么影响吗
      一、未毕业交五险一金有什么影响吗大学还没毕业,不可以交五险一金。没有毕业的大学生是无法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虽然可以提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


·女方怀孕离婚孩子归谁
      女方怀孕离婚孩子归谁胎儿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婚姻法》没有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定。因此,待胎儿出生后,双方可以另行解决离婚......


·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怎样的一、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怎样的合同订立的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1、要约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


·抚养权变更法定条件是什么
      抚养权变更法定条件是什么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看具体情况定。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建成之日的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