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拾得遗失物灭失重大过失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拾得遗失物灭失重大过失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在日常生活中捡到他人遗失物品是很常见的事情,有的人会交到警察叔叔手里,有的人会当做自己的所有物保留下来。私自保留他人遗失物品的做法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在返还他人遗失物前遗失物出现了损毁、灭失情形的更是不可取。那么拾得遗失物灭失重大过失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下面就由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
  
  我国《物权法》在《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的基础上,对拾得遗失物的规则稍作改进,于第109~113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二、拾得遗失物灭失是否要承担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遗失物是具体的物。遗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种权利,比如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而且遗失物不能是不能被人控制的物,比如阳光等等。
  
  2、遗失物的界定状态体现在占有。比如甲丢了一只手机,那么这个时候手机被界定为遗失物是因为甲丧失了对手机的占有,也就是说甲丧失了对手机的实际控制。这一点是遗失物区别于埋藏物的最核心的特征。
  
  3、是否丧失意思占有不影响遗失物的认定。所谓意思占有,是指原所有人根据记忆的意思表示而持续的虚拟占有状态。是否丧失意思占有只区别于遗忘物和非遗忘物的遗失物,而不区别于遗失物和其他物的特征。因为遗忘物本来就属于遗失物的一种。比如甲遗忘了背包在公交车上,那由于遗忘,甲丧失了意思占有。但是如果甲无意间丢失了一个背包,那么此时甲在不断寻找背包的过程中仍然有着意思占有,但该背包依然被认定为遗失物。
  
  4、遗失物的重新占有须通过他人的民事行为。比如甲丢了一只手机,如果这只手机之后被甲所找到了,在丢手机至找到手机这一段持续期间内,手机处于遗失物的状态。而这个时候被甲找到了,不用说,甲重新取得了占有权;但是,除非甲能够通过自身的民事行为找回这只手机,如果这个时候手机被乙拾得了,那么不管乙今后做何种行为,收益也好,处分也好,这只手机对于甲来说,自始至终是处于遗失状态的遗失物。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物不还的就已经涉嫌侵占罪,若造成拾得的遗失物灭失重大过失的话还会被追究其民事责任。所以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捡到他人遗失的财务的话,在找到遗失者前要妥善的保管好他人的遗失物,在经过遗失财物信息核对后再将东西归还给遗失者。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债权转让公告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转让公告诉讼时效中断一、债权转让公告诉讼时效中断吗可以中断。(1)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


·上海机动车牌照政策有哪些
      上海机动车牌照政策有哪些上海机动车牌照政策有哪些(一)个人申请参加拍卖资格条件1、本市户籍,或者持本市居住证明且自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连续连续缴......


·在我国社保与劳动关系吗?
      在我国社保与劳动关系吗?社会保险关系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即依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


·批捕阶段被害人律师的职责是什么?
      一、批捕阶段被害人律师的职责是什么?批捕阶段被害人律师的职责是对案件事实提出书面意见,充分了解案件经过,有无自首、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


·债权人起诉注意什么问题
      债权人起诉注意什么问题一、债权人起诉注意什么问题1、有确定的被告。债权人起诉的首要条件是存在确定的被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起诉夫妻......


·在我国申请交强险赔偿程序是什么?
      国家其实也不仅要求所有购买车辆的司机必须要投保交强险,对于交强险的承保也是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的。受到国家强制要求购买的交强险公司是不能够拒绝......


·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是有效的吗?
      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是有效的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没有注明时......


·宜宾市征地补偿办法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宜宾市征地补偿办法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土地,我们享有使用权,所以国家或者是一些机关单位,想要征收我们的土地,首先是要给予我们一定的征地补偿的......


·售卖假药怎么判刑
      如果卖假药的行为对身体健康没有侵害,则可能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


·环境行政制裁的方式分为哪几种?
      环境行政制裁的方式分为哪几种?环境行政制裁的方式分为环境行政处分和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


·房产税是针对个人所拥有的房产所征收的税收,征收房产税有助于调
      房产税是针对个人所拥有的房产所征收的税收,征收房产税有助于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过快增长的房价。但由于房产税的征收暂时还不具备成熟的条件,因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