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只入职几天给开工资吗?

在我国,正面临着严重的就业问题,随着每年大学生毕业人数的逐渐增加,还有退休人数年龄的增长,就业问题就非常的严峻了,国家对于这一方面正在整顿之中,就业已经非常严峻了,但是还是有人入职了一两天就想辞职的人,对于工作很挑剔。那么入职几天给开工资吗?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入职几天给开工资吗
  
  新员工入职之日起10日内主动提出离职的不计发工资“是不合理的,是无效的,如果劳动者做了10天辞职,用人单位不发放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劳动者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由此可知,新员工入职几天就辞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必须发给工资的,再怎么说那也是员工的劳动成果,不能克扣,但是入职几天就辞职对于员工的声誉不太好,希望不要这样,行文至此,相信您对于入职几天给开工资吗的问题已经有所了解了,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留置权人是债权人吗?
      留置权人是债权人吗?留置权作为债权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行使。具体到行使过程,需要由人来完成,就衍生出了留置权人的概念。......


·2023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算
      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算我国每年的节假日其实是比较多的,而在节假日期间单位不仅要给员工放假,同时放假期间的工资也是要照发的。但有些时候,可能处于......


·小产权房屋买卖纠纷有哪些?
      小产权房屋买卖纠纷有哪些?其一,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无论是村委会还是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都属于无效证件,在法律上不予承认。其二,无法上市......


·淮安农村交通事故抚养费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在哪里都有可能发生,无论是城市道路还是农村道路都曾发生过,淮安的农村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最终是需要对事故进行赔偿的,涉及到有子女抚养......


·土地使用权转让到期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转让到期怎么办?很多市民面临在买房或买地时,总会有这样的担忧:一旦土地使用权到期,再花大价钱续期重新获得使用权还是由政府收回是个......


·债权人是否出借款项给债务人?
      债权人是否出借款项给债务人?一、债权人不一定出借款项给债务人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


·民事诉讼代理人分类有哪些内容?
      民事诉讼代理人分类有哪些内容?一、民事诉讼代理人分类(一)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分为两类: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前者是......


·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是哪些?
      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是哪些?在抵押担保行为中,担保人会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以此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担保。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依......


·贩毒罪罚金的标准是多少?
      贩毒罪罚金的标准是多少?刑法分则对贩毒罪罚金规定属于无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


·审理刑事案件判刑时间怎么算
      审理刑事案件判刑时间怎么算一、审理刑事案件判刑时间怎么算?刑事案件判刑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管......


·监外执行适用条件具体有哪些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除了可以争取减刑、假释的机会外,若身患疾病危及生命的话,则此时还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其实也就是监外执行中的保外就医。此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