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阻碍执行职务罪和妨害公务罪有什么样的区别?

阻碍执行职务罪有其自己的一个裁量标准,但它与妨害公务罪又有一定的区别,很多人容易将两词弄混淆,因此会在自己遇上同样的事情时,无法明显区分出属于二者中的哪一种,这里我们就来给您解说一下阻碍执行职务罪和妨害公务罪有什么样的区别?
  
  
  一、阻碍执行职务罪和妨害公务罪有什么样的区别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给予治安处罚,叫阻碍执行职务,以暴力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构成犯罪,叫妨害公务罪。阻碍执行职务罪属一般治安案件,在处罚上一般采取拘留形式,处罚就是拘留几天,阻碍公安执法多加几天,一般最多也是15天。而妨害公务罪属于刑事犯罪,处罚比较严重,二者侵害的主体造成的后果无区别。
  
  二、阻碍执行职务罪裁量标准:
  
  1、情节矫情的、处警告;
  
  
  2、情节一般的,处罚款二百元;
  
  3、情节严重的,根据案情,按三挡处罚:处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拘留七日,可并处二百至五百元罚款;拘留十日,可并处二百至五百元罚款;
  
  4、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根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两点并不仅仅限于警察执法,工商、税务、烟草、环保、城管等单位国家公务人员或者行政事业在编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被妨碍的,都可以处理。不过,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只有嫌疑人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执法的情况下,才构成妨碍公务,是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注意,只有嫌疑人造成轻伤以上(要法医鉴定)或者持械殴打,才会构成犯罪。
  
  本项规定的行为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实施了阻碍行为。这里规定的“阻碍”,是指行为人以各种方法和手段,实施的阻挠、妨碍行为;
  
  2、阻碍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以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行为人阻碍的对象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属于本项所规定要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3、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里规定的“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行为。如果阻碍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或者不是依法进行的职务活动,都不是本项所规定的行为。应当强调的是,本项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方式上,没有作出限定,即不要求以暴力、威胁方法为条件,这也是本项规定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的主要区别。
  
  如果刚好你遇上这种情况,一定要能够分清两者之间的区别,因为二者的处罚程度还是有很大的差别,一旦判别错误,那么接受的处罚对自己来说,也是相当的不公平。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二套房认定标准
      二套房认定标准1、贷款买过一套房,通过房屋登记系统能查询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二套。2、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


·保底工资怎么算
      月实际工资=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


·在微信群侮辱.诽谤.污蔑.贬损他人构成名誉权侵权
      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轻伤会受到什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轻伤会受到什么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轻伤,一般来说情节并不严重,虽然存在逃逸的情况,但往往也是不认定构成犯罪,自然不需要追究其......


·用人单位未足额的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由谁承担?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并没有对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问题进行规定,但根据法院的裁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


·出现违约行为此时违约金怎么算
      出现违约行为此时违约金怎么算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违约的情况,其实是很常见的,对此也就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违约情况和违约责任的承担做......


·当购房者签了居间合同违约还要赔中介商费用?
      当购房者签了居间合同违约还要赔中介商费用?一、购房者签了居间合同违约还要赔中介商吗根据民法典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


·假想防卫过当如何处理?
      假想防卫过当如何处理?(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


·工程结算后诉讼时效是多久?
      工程结算后诉讼时效是多久一、工程结算后诉讼时效是多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请求......


·法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
      法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一)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1.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2.开发商提供虚假的预售......


·工资单样本的法律作用是什么?
      每一个工作的人,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工资了。工资是劳动者工作的最根本的目的。可是,有些人领取工资时并没有一并领到工资单。他们或许认为,工资单并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