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二手房买卖违约的情形包括什么

即使在二手房买卖中,其实也是有可能出现违约的情形。而不管是卖方违约还是买方违约,此时都需要对守约的一方实际承担违约责任,就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等。但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二手房买卖违约的情形包括什么呢,了解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才能更好的进行避免违约行为的出现。
   一、二手房买卖违约的情形包括什么
  在房价变动频繁的当今,一些二手房交易中的卖房人缺乏市场交易的诚信意识,易受非法经济利益的驱使,企图以恶意毁约的不诚信手段来牟取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非法收益。在这种非法动机的驱使下,失信违约的表现可以概括为六大典型行为:
  1、恶意拖延交付房屋;
  2、恶意拖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也就是过户手续;
  3、拒绝受领买房人交付的购房款;
  4、无理由故意退还购房款;
  5、以不充分、不正当的理由提出要求或者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再履行;
  6、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前进行“一房二卖”或者“一房数卖”或者无交易基础的恶意过户,故意酿成房屋买卖合同在客观上无法实际履行的后果。
   二、二手房买卖违约怎么办
  如果因为不诚信的卖房人恶意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不仅在精神中受到打击,而且由于房价的上涨,不可能再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到同等地段同等面积的住房。由于房价上涨,由于卖房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的房屋价值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房屋价格之间存在的差额,俗称为房屋差价,属于卖房人违约使买房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这种经济损失是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由卖房人进行赔偿。
  差价损失的法律依据在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房屋买卖与其他买卖合同不同的一个特点在于,守约方如要达到合同履行后的利益状态,必然要以当前市场价购入或卖出房屋。由于房地产市场是波动的,当前的房屋市场价和订立合同时双方约定的房屋价格之间存在差价。这种差价就是守约方的期待利益损失,也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该能够预见到的。
  关于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如双方对房屋差价有约定或事后达成一致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约定。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上述方法中,专业机构评估是认可损失的最为客观的方法,本案中即为如此。
  在受房价影响的情况下,当事人出现违约的情况是很多见的。而除此之外,二手房买卖违约的情形还包括了上述的一些情况,各位可以适当的进行了解。若出现了二手房买卖违约的话,此时可以需要赔偿守约一方的经济损失。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遗弃老人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生活中,我们会看到一些老人被子女遗弃的事件,这些老人在平时得不到子女的照顾,生病时也得不到子女的照料,现状令人十分痛心。这些老人的子女除了......


·因“醉酒驾驶”行为入罪而适用缓刑的尺度和标准。
      因“醉酒驾驶”行为入罪而适用缓刑的尺度和标准。要设定“醉驾”入罪适用缓刑的标准,首先要明确酒精含量与人体正常反映能力之间的关系以及“醉驾”......


·如何反驳原告提出证人出庭作证
      如何反驳原告提出证人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


·债权转让需要谁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需要谁通知债务人?一、债权转让谁负有通知义务?虽然出让人、受让人均可为通知,在诚信社会中有利于债权正常的自由流转,但当前我国目前市......


·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有哪些不管是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都是合同效力上面存在了瑕疵,不能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有的人会......


·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一、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形式......


·律师函能够中止诉讼时效吗?
      律师函能够中止诉讼时效吗?一、律师函能够中止诉讼时效吗?符合诉讼时效中止条件的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双方协议离婚后反悔的
      双方协议离婚后反悔的,因为协议离婚民政局只作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仅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到国家公权利的认可,如果......


·一、园区自离多久劳动合同会解除?
      一、园区自离多久劳动合同会解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自离了,一般在自离之日起就解除了劳动合同的。如果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


·一、骑自行车摔伤算交通事故吗?
      一、骑自行车摔伤算交通事故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交通事故有专门的解释,“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


·裁定撤诉能否再起诉呢
      当事人提起上诉以后,是可以撤诉的。1.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是原告自己请求人民法院撤回起诉的行为,撤诉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