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老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吗,如何处理没有土地使用证

老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吗,如何处理没有土地使用证现代社会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是有很多方面的限制的,但其实还有很多的老房屋当前是没有房屋使用证的,这是历史遗留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都会解决,但当前如果老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话应该怎么办呢?不然很多方面都会受到限制。那老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吗,要如何处理呢?一、老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吗并不是所有的老房子都没有土地使用证,不过早建的房屋是很少有办理土地使用证。二、老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一)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法律依据1、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规定。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为了能够充分保证“农村村民居者有其屋”我国法律针对宅基地的转让给予了严格的限制性的规定。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农村村民住房的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是可以转让的,而“地随房走”是我国现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法律是允许房屋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转让,只是禁止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是有一定范围限制的,即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转让给村外人员,该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即一户一宅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房屋同时转让,并履行相关的登记和审批手续,而且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可私下买卖,非法交易。(二)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1、本人提出建房申请,建房申请书须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签字同意,农村房助理员审核签字、村上盖章。2、上报当地镇人民政府,由镇国土员实地踏勘,选址定点并填报农村住宅用地报审批表,村民委员会、国土员、镇人民政府再审批表上签署意见,附上建房示意图、新农村规划图、地形平面图;3、报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审批实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农村规划,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保护科审核建房位置、用地规模、土地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审查同意后发放农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5、国土员根据农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实地放线,待农房建成后,经本人申请,镇国土员对建房位置、用地规模、土地用途进行竣工验收;6、凭农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农村居民建住宅验收合格单(有镇、村、组及国土员签署意见)到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经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合格后进行土地登记;7、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早年建立的房屋在当前也有很多都没有房屋使用中,因为之前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够高,很多人甚至都不知道土地使用证是什么,不过到今天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话房屋是受到很多方面限制的,拆迁的话也很难进行证明房屋的归属,所以我们一定要重视老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吗这样的问题,及时解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


·事故主要责任误工费赔偿的依据?
      事故主要责任误工费赔偿的依据有哪些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一方能提出要误工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


·商标转让证明书补发注意事项有哪些?
      商标转让证明书补发注意事项有哪些?1、补发证明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类别应与原商标注册证明一致。2、如果......


·重婚罪是自诉案子?还是公诉案件
      一、重婚罪是自诉案子?还是公诉案件重婚罪是公诉和自诉相交叉的案件,既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


·专利许可合同是什么?
      专利许可合同是什么?一、专利许可合同是什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根据专利申请是否公......


·加班费是按底薪算的吗
      是的,劳动法中规定的加班费是以本人目前基本工资计算。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除以21.75除以8乘以加班小时数乘以1.5倍。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


·审查起诉时限计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审查起诉时限计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


·一、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共同债务是否可以?
      一、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共同债务是否可以?可以的,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


·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措施的主体是哪些
      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措施的主体是哪些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


·复议决定不服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复议决定不服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


·被行政拘留是不是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是不是强制措施不是的。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