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执行时效过了怎么办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其制度原理与诉讼时效有一定类似之处,都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尽快稳定交易秩序。涉及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两个问题:

  1.如何判断是否超过时效?

  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实践中,曾有观点认为,申请执行时效毕竟与诉讼时效有所区别,申请执行人在两年期间内如果仅仅是向被执行人主张债权,而没有向法院申请执行,此时并不构成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依据生效后两年内向被执行人提出履行要求即构成时效中断,并非一定要向法院申请执行

  2.谁有权提出申请执行时效异议?

  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人民法院不应当主动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当事人未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时效规则进行裁判,这一点与诉讼时效规则也是类似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3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据此,能够提起执行时效抗辩的主体只能是“被执行人”。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赋予了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则进一步列举了常见的利害关系人范围。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梅州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广东省一共是化分为了四大行政区域,而梅州又属于四大行政区域当中的中心城市,可见广东省政府对于梅州的发展还是非常关注的。目前主要是梅州省政府最......


·离婚诉讼过程中借款应该怎么办?
      离婚诉讼过程中借款应该怎么办?1、要看这笔借款用于哪方面,是否用于夫妻生活。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


·行政征收合同诉状附带民事起诉可以吗?
      行政征收合同诉状附带民事起诉可以吗?可以,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判被吿人犯罪行为的同时,根据被害人或检察机关的提起,......


·购房定金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购房定金合同有法律效力吗?有,正式购房合同签订之前交付的定金也就是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订立正式合同而交付的定金。一般来说,我们在签订认购书或意......


·玩忽职守刑法条文规定是怎样的?
      玩忽职守刑法条文规定是怎样的?一、玩忽职守刑法条文规定是怎样的?玩忽职守刑法条文规定是在我国刑法当中的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驾驶人员小事故逃逸怎么处理?
      驾驶人员小事故逃逸怎么处理?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


·离婚协议书上能不写小孩抚养权吗?
      离婚协议书上能不写小孩抚养权吗?1、离婚协议最主要内容为:是否离婚,小孩的抚养权问题,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把以上三大问题解决了,在离婚协议上约定......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包括什么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包括什么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包括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


·司法解释未生效合同有违约责任吗
      司法解释未生效合同有违约责任吗没有。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已生效。因此,合同未生效,没有违约责任,但可能有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


·刑诉法回避中的近亲属是指哪些人
      我们平时在生活当中的某些特定场合之下都要自己懂得回避才能够避免造成尴尬的气氛,所以在刑事案件审判的过程当中,如果不回避的话是很有可能影响整个......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