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双重劳动关系是否有效?

在很长一段时间中,我国都是处于一个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最近,随着科技网络的飞速发展,这种做法已经被打破了,各种兼职平台和中介风靡全国,越来越多的人喜欢找份兼职打发时间或者赚点外快,也成了一个劳动者与两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那么双重劳动关系是否有效?在下文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请您阅读。
  
  
  一、什么是双重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可能是劳动合同关系,也可能是事实劳动关系。随着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多种就业形式的出现,各种形式的双重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不少。而我国当前的劳动法律制度对双重劳动法律关系的规定尚不清楚、也不完整。
  
  二、双重劳动关系争议主要存在下列情况中
  
  1、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2、劳动者工伤、病休职工重新就业,并未转移档案关系,仍由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劳动者未与前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被其他用人单位重新聘用;
  
  4、与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到其他用人单位兼职,不影响原单位工作的前提下,从事非全日制劳动;
  
  5、因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不规范,属于放长假或长期失去联系的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于第一种情形,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劳动关系,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但是对于其他几种情形下的关系如何认定呢?由于现行立法未明确认定,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属于违法。并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该规定事实上承认了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说,国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但是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双重劳动关系不违反严重影响原来工作、竞业禁止和社保问题等情况就是可以的。
  
  三、双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有
  
  1、《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原劳动部于1996年10月3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5、《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缴纳社会保险的规章规定也在强化这一观念。
  
  综上所述,双重劳动关系的争议主要在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劳动者工伤、未办理离职手续与他人存在劳动关系,单位用人制度不规范这些情况中。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虽未明文规定双重劳动关系,但该规定上实际上承认了双重劳动关系的有效性。以上内容就是对双重劳动关系是否有效的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在平常生活中,我们时不时会遇到朋友的微信或者QQ被盗,然后对
      在平常生活中,我们时不时会遇到朋友的微信或者QQ被盗,然后对方账号发来消息宣称有事急需用钱,一般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都要先核实情况和消息来源,让......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3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离不开消费,我们购买使用的一切产品都应该具有发票。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发票的作用更为明显,发票是企业购销商品,提供服务或者......


·并购重组的优点有哪些?
      并购重组的优点有哪些?并购重组是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为了谋求自身经济实力增长、扩大市场份额、引入优质技术资源等目的采用兼并、收购等多种......


·诈骗罪多少钱立案,多少钱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属于典型的数额犯,在对行为人定罪或量刑的时候,都需要充分考虑具体的犯罪数额。那么诈骗罪多少钱立案呢?也就是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我们......


·赔偿法中规定国家赔偿的基本框架是什么?
      国家赔偿的基本框架规定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1.行政......


·申请笔迹鉴定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申请笔迹鉴定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同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社保和养老保险区别主要在哪里
      社保和养老保险区别主要在哪里一、社保和养老保险区别主要在哪里第一、两者概念不同。养老保险是指是国家和社会根据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与方法是怎样的?
      合同在社会上使很多工程以及业务都会涉及到的一份重要的资料以及凭证,法律对于合同也有相关的规定以及规则,那么对于合同管理的任务与方法也是有着相......


·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赔偿金怎么补偿?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情况,一旦不再续签,意味着我们会失业。那么,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赔偿金怎么补偿,劳动法对此是......


·挪用公款数额最新标准是什么
      挪用公款数额最新标准是什么一、挪用公款数额最新标准是什么(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1、数额较大的认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


·房屋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
      房屋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现在买房已经不只是一种刚需,也能是一种投资,那么为了保证卖房和买房双方在交易前中后期的共同的利益保证,我们通常......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