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股东申请公司破产清算是否可行?

股东申请公司破产清算是否可行?
  
  优秀人士的成功是我们所看到的,但其背后付出的艰辛是我们无法想象的。都说创业难,就难在建立与经营上。很多公司都会由于经营不善而不得不申请破产。但找不到企业法人时,股东申请公司破产清算是否可行?下面我们就整理相关知识分享给您。
  
  一、股东申请公司破产清算
  
  股东不能申请破产,但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然后再清算。
  
  (一)依照《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也可以申请该债务人破产。
  
  (二)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程序步骤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一)公司面临破产情况下,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在15日之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或清算公司(如华信清算)组成;下面表述清算期间清算组可行使的职权:
  
  1、清算公司财务并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分别编制;
  
  2、债权人接受通知、公告;
  
  3、与清算有关的公司处理还未了解的业务;
  
  4、清缴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
  
  5、清缴之前所欠税款;
  
  6、清理债务债权;
  
  7、处理公司剩余财产(清债后所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轰动。
  
  (三)清算组在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之内通知债权人,并且在六时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在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的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务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并说明债权的相关事项。清算组进行登记。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公司财务后,需制定清算方案,并且报给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职工工资、清算费用、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并清缴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投资的比例分配财产。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是不得开展与清算活动无关的任何经营活动且财产在清偿前不得将财产非给股东。
  
  (五)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相关清算事物清算组应当移交给人民法院。
  
  (六)清算结束后,清算组需要制作清算报告,报给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且报送给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企业破产债务偿还顺序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金,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除前项规定之外的);
  
  (三)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综上所诉,股东申请公司破产清算是不可行的。股东不可以申请破产,但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然后清算。清算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的,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因此,了解公司破产清算相关知识可以让企业尽量把公司损失降低。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向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怀孕期间不能被公司辞退么?
      一、怀孕期间不能被公司辞退么?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辞退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


·劳动合同上海餐饮的主要内容是哪些
      近年来,我们国家关于劳动合同的纠纷时有发生,这就是因为大多数人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款,比如劳动合同上海餐饮的内容是什么?相关规定又是什么?多了解......


·自然人与公司法人的区别是什么?
      自然人与公司法人的区别是什么?一、自然人与公司法人的区别是什么?公司法人自然人的区别是什么?1、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


·劳动合同欺诈方式主要有哪些?
      劳动合同欺诈方式主要有哪些?(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


·一、离婚多久可以贷款买房,需要怎样办理?
      一、离婚多久可以贷款买房,需要怎样办理?对于离婚后多久可以贷款买房,其实夫妻离婚与贷款买房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法律上并没有相应的规定。而是很多......


·如果去办身份证需要多少钱?
      ?一、如果去办身份证需要多少钱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期间、在约定的范围内......


·嫌疑人在法庭不认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您都知道,犯罪嫌疑人如果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且主动的告知相关的事实,那么可能会对自己的罪行具有减轻的作用。但是现实中......


·最新婚姻法房产归属有哪些规定?
      现如今,结婚伴随这就是买房买车,甚至是以房子车子来决定是否和一个人结婚。结婚之后,夫妻双方若生活幸福,没有争执,那就不用考虑离婚之后财产的分......


·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对很对犯罪而言,法律中都具体区分了一般的犯罪情节与严重的犯罪情节,在不同的犯罪情节下,对犯罪分子的实际处罚是不一样的。拿讯息滋事罪来说吧,您......


·盗窃罪法条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我国《刑法》的相关法条中,对于盗窃行为是做出了量刑方面的规定的。那么您知道我国关于盗窃罪的法条规定内容是怎样的吗?而实践中,是否偷东西就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