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生活中,有的话可说有的话不可说,没有证据凭空捏造的话是万不可

生活中,有的话可说有的话不可说,没有证据凭空捏造的话是万不可说,如果您了解相关的法律知道,就可知道,凭空捏造损害别人名誉甚至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就已构成了诽谤罪,那么做法律诉讼时,原告是否需要证人,下面就诽谤罪要几个证人为例做出详细的讲解。?
  
  一、诽谤罪立案需要证人吗? ?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诉讼立案时,不一定需要证人证词,如果有其他证据也可以立案,在没有其他证据只有证人的情况下,应该有两个或者以上证人即可,但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有的情节复杂的案件应根据法院要求提供相关的证人证据。
  
  二、诽谤罪的认定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
  
  1、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诽谤罪的认定不一定要证人证言,只要满足以上的详述的诽谤罪的认定条件即已经构成诽谤,如果情节严重达到一定程度,就构成诽谤罪,因此我们在生活中应该在注意自己的言辞,同时如果我们被别人诽谤,有法律常识的我们应该考虑通过法律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以上便是对于诽谤罪要几个证人的详细回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商品房销售面积怎么计算?
      商品房销售面积怎么计算?对于商品房面积的计算来说,目前主要是规定在于2001年由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


·拥有专利与专利权区别是什么?
      拥有专利与专利权区别是什么?主要区别在于专利主体的认定不同,拥有专利的当事人并不一定是专利权人,而专利权的认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申请权人就......


·扶贫房工程款拿不到怎么办
      扶贫房工程款拿不到怎么办?拖欠工程款几年不付的,债权人应该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对债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上海公证处公证费用的收取标准
      上海公证处公证费用的收取标准上海公证处公证费用的收取标准公证是对已经或者即将发生的事实由公证人员进行公证以确保它的公平、公正以及证明力。......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依据劳动合同法,单位工会应当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工会,工会要求提出意见,工会应当依......


·法院受理费用标准规定是什么
      法院受理费用标准规定是什么(一)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1、非财产案件......


·房地产公司融资主管是做什么的?
      房地产公司融资主管是做什么的有哪些要求房地产行业一直是就业热门行业,很多年轻人都会选择的高薪行业。哪个企业的发展都需要融资,房地产这样的高......


·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规定中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是怎样的
      在道路上行驶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该保持冷静的处理交通事故,可是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对于交通......


·医疗美容纠纷有哪些类型?
      医疗美容纠纷有哪些类型?随着美容业的蓬勃发展,美容导致毁容的案件不断增多,医疗美容纠纷也随之增多。医疗美容纠纷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医疗失误导......


·广东省汕湛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广东省汕湛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近年来,各地为了加强与其其他省市的联系,会兴修公路工程,由于此类工程项目巨大,不可避免的需要征收......


·犯罪预备的中止是预备还是中止?
      犯罪预备的中止是预备还是中止犯罪预备阶段存在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两种停止形态。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行为未着手,是犯罪预备。主观放弃而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