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企业如何剥离债权债务?

企业如何剥离债权债务?我们都知道,要想经营好一个企业是很不容易的,为了企业的生存,会面临很多的问题,比如说,为了把企业的损失最小化,把收益最大化,需要进行债权债务的剥离,那么企业如何剥离债权债务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希望给您带来一定的帮助。一、剥离债权债务所谓剥离债权债务是指在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将原企业中不属于拟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负债从原有的企业账目中分离出去的行为。 剥离并非是企业经营失败的标志,它是企业发展战略的合理选择。企业通过剥离不适于企业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企业整体业务发展的部门、产品生产线或单项资产,可使资源集中于经营重点,从而更具有竞争力。同时剥离还可以使企业资产获得更有效的配置、提高企业资产的质量和资本的市场价值。二、企业如何剥离债权债务将债务转移给原大股东,是常见的债务剥离方式。具体又可以采用“资产 负债”一并转移的方式。大股东将上市公司的资产连同负债一并接纳过来,然后由重组方注入新的资产。这种方式较为常见,因为收购方一般并不看重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而原大股东则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等驾轻就熟,可以继续原来的经营。三、剥离债权债务的动因(1)适应经营环境变化,调整经营战略;(2)提高管理效率;(3)谋求管理激励;(4)提高资源利益效率;(5)弥补并购决策失误或成为并购决策的一部分;(6)获取税收或管制方面的收益。剥离出售的超额收益率在1%~2%之间,而分立产生的超额收益率为2%~3%之间。四、剥离债权债务的缺陷1、分部处置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合适。首先,分部处置不同于单项或部分资产的处置,将分部处置作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处置是不合适的。其次,将分部处置作为投资处置也不合适,分部处置与投资处置尤其是子公司的处置具有相似之处,但两者却存在明显的区别: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对外签订协议和承担债务的能力,而分部却是企业内部的一个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2、对资产剥离损益的会计处理不合理。中国现行会计实务中,将资产剥离包括单项资产处置和分部处置所产生的损益均作为“营业外收支”处理,在损益表中则将众多不同性质的非经营性和非常性损益笼统的归入“营业外收支净额”项目,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的非经营性和非常性损益即营业外收支项目繁多,除资产剥离损益外,还包括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罚款净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固定资产清理损益等。如果在损益表中笼统地将这些不同性质的非经营性和非常性损益列入“营业外收支”,投资者难以根据公司所提供的损益表对各种非经营性和非常性损益对公司净利润的具体影响做出合理的判断,从而使财务表缺乏应有的相关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一般说来,对于企业如何剥离债权债务这个问题,企业常用的方法就是将债务转移给原大股东,这样一来,企业的债务问题就由股东自负幸亏,对企业的生存发展是有所帮助的,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一般会把资金与债务一起转移到股东那里,然后股东以重组的方式注入企业新的资金。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2023年劳动法辞退员工新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辞退员工新规定是什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


·法院执行的强制措施都有哪些
      法院执行的强制措施都有哪些?关于法院执行,一般都是指法院强制执行。而通常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进行强制执行。在强......


·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
      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一、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


·聚众斗殴去了没打怎么认定?
      聚众斗殴,这个行为相对于单纯的打架来说,要严重很多,因为涉及很多人,并且是预谋好的,组织好的活动,所以在法律上属于刑法类案件,现实中也会有斗......


·关于惩罚性违约金的认定有哪些?
      关于惩罚性违约金的认定有哪些?(一)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合同和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条款依其性质,属于从合同,从合同的效力依附于主合同,况且,违约的发生,......


·追讨欠款的合法方式有哪些
      追讨欠款的合法方式有哪些一、追讨欠款的合法方式有哪些(一)和解法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培训费
      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


·刑事案件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有限制吗?
      一、刑事案件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有限制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


·撤销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撤销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


·法律援助减免的费用包括哪些?
      法律援助减免的费用包括哪些?农民工在讨薪的时候,可以选择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申请仲裁和发起诉讼等手段。而一旦走司法程序的话,最好能通过律师代......


·聚众斗殴罪到了法院怎么判
      聚众斗殴罪是我国刑法打击的犯罪之一,它是侵犯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犯罪,在生活中也非常常见。如果构成了聚众斗殴罪,你知道法院往往会怎么判吗?我们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