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什么是民事诉讼和解制度?

什么是民事诉讼和解制度? 一、什么是诉讼和解制度
  诉讼和解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世界各国大多作了详尽的规定。中国民 诉法亦规定有诉讼和解制度,但其内容设计过于简单,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其应有的重要功能难以发挥。本文对中国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进行粗浅地探讨。
   二、我国民事诉讼和解的构成要件
  (1)在法院判决前,不问诉讼进行到何阶段,诉讼和解都应被允许。上诉审中同样可以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生效后,原审判决自然失效。
  (2)诉讼和解的订立人是诉讼双方的当事人,第三人也可参与。
  (3)诉讼和解可就诉讼标的的全部或部分甚至与本案无关的争议达成,力求厘清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和解应当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当事人可以私下协商,但必须在法院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确认。
   三、民事诉讼和解在程序上的特别要求:
  (1)主持和解的法官应当与负责审判的法官相互独立,并且不得就各自的工作进行交流。
  (2)法官主持和解的职权仅限于为当事人提供对话的渠道和作为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见证,以及对和解协议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3)诉讼代理人在获得当事人授权后可以订立和解。
  (4)当事人在法院达成和解后,应将和解协议记载于庭审记录上,始生效力;当事人私下和解的,可以请求法院制作和解书,在双方当事人、法官和书记员签字后生效。
   四、民事诉讼和解应当符合私法上关于合同的规定:
  (1)民事诉讼中的利益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
  (2)和解协议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担,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必须要相互让步,只要和解协议上列明的权利义务分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是否相互让步在所不问。
  (3)当事人具备诉讼能力。
   五、民事诉讼和解的效力:
  (1)诉讼和解具有终结诉讼的诉讼法上效力。诉讼和解成立后,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取代,原诉讼标的不复存在,诉讼无继续进行的必要。此时,应当明确诉讼和解有终结诉讼的效力,以避免实践中当事人再行撤诉的麻烦以及因不及时撤诉造成的问题。
  (2)诉讼和解在双方当事人间产生了一个新的和,这个合同对当事人有实体上的约束力。但是,和解协议毕竟是当事人处理诉讼事项或诉讼权利的合意,不同于处理实体内容的合同,不能独立地成为诉讼的标的。因此,当事人不得就该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3)诉讼和解的目的是替代性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减轻当事人和法院的诉累,因此,应当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就原诉讼标的再行起诉。
  (4)有给付内容的诉讼和解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得请求法院执行。
   六、民事诉讼和解的无效:
  基于诉讼和解的双重性质,使诉讼和解无效的原因既可以是私法上的,也可以是诉讼法上的。一般说来,一个和解协议如存在私法要件的欠缺,自始无效;而诉讼要件的欠缺只能导致诉讼和解的无效,但不影响私法上和解的效力,也就是说,欠缺诉讼要件的和解不成为诉讼和解,但作为当事人间的普通合同仍然有效。
   七、民事诉讼和解的救济:
  和解协议本身不能成为另案或本案的诉讼标的,当事人对和解协议有争议的,不能就该和解协议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予以裁判。因此,对诉讼和解的救济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有争议时,可以要求法院直接确认该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对诉讼和解无效性的裁判应当在旧诉讼中进行。换言之,根据认为诉讼和解无效的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诉讼继续进行。在继续的旧诉讼中证实和解有效,则诉讼终结;若和解被证实无效,则法院可在对该诉讼所做判决中对和解的有效性一并裁判。
  根据阅读上文内容可知,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是我国的一项特殊的诉讼政策,体现了利益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政策中重视当事人意思态度的原则。在诉讼过程中无论何时都可以提出民事诉讼和解,支持双方以和平的方式达成诉讼目的。如果还需了解,请继续浏览下面的延伸部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日照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日照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随着城镇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用于建设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用设施,依据国家的土地征收标准的大方向下,各个地方......


·长春市内征地补偿安置范围、标准是什么?
      长春市内征地补偿安置范围、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


·民间借贷利息多少才合法
      民间借贷利息多少才合法民间借贷法律认可最高利息是年利率24%。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最新广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广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城市的发展是离不开土地的,所以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总是会征用老旧的城市土地或者是城市周边的土地用作开发,特别是大......


·煤矿有土地使用权吗,需要缴税吗
      煤矿有土地使用权吗,需要缴税吗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全球范围内的资源也在不断的加剧,行业也在不断的加强越扩大,其中煤矿行业......


·已经协议离婚可以告重婚罪吗
      一、已经协议离婚可以告重婚罪吗协议离婚是属于民事行为,而告重婚罪是属于刑事行为,两者是没有关联的,所以协议离婚不会影响重婚罪认定。但是重婚......


·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有什么内容
      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有什么内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往往由于某一方面的原因造成股权转让无法继续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下去,造成的结......


·支付宝贷款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支付宝贷款申请的条件是什么一、支付宝贷款的申请条件对于申请淘宝订单贷款的卖家需要满足的条件,支付宝方面也给出了相应的限制:首先店铺注册人年......


·员工被迫辞职有赔偿金吗?
      员工被迫辞职有赔偿金吗虽然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此......


·公司法资金缴纳期限是什么?
      公司法资金缴纳期限是什么?公司注册过程中需要缴纳注册资金,但是很多人并不了解资本的认缴期限是什么,导致创业者在创业初期会非常的茫然。我们将会......


·不安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不安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我们会遇到一个词叫做不安抗辩权,相信大部分的读者对于这个专业名词并不是十分了解,其实这个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